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僱主如對其法律責任有不明白的地方,應尋求專業意見。
僱員補償保險的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僱員數目 |
以每宗事故計算的投保金額 |
不超過200人 |
不少於港幣1億元 |
超過200人 |
不少於港幣2億元 |
若僱主不依法例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365 章《僱員補償援助條例》,僱主如違反強制僱員補償保險的規定,便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
如欲查詢承保僱員補償保險的保險人名單,請按此處進入香港保險業聯會的相關網頁。
如欲查詢有關保險保障範圍擴闊至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的資料,請按此處進入保險業監管局的相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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