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最低工資制度的殘疾僱員生產能力評估
殘疾僱員有關法定最低工資的權益
《最低工資條例》於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法定最低工資適用於殘疾僱員,一如適用於健全僱員,因此殘疾僱員同樣有權收取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薪酬。顧及到一些殘疾僱員可能會面對就業困難,《最低工資條例》同時提供了特別安排,讓因殘疾以致生產能力可能受損的殘疾僱員,有權選擇進行生產能力評估,從而釐定他們應獲得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薪酬,抑或收取按評估的生產能力釐定的工資。
根據《最低工資條例》,啟動生產能力評估的權利只屬於殘疾僱員,而並不屬於僱主。如殘疾僱員沒有選擇進行生產能力評估,僱主支付給他們的薪酬便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
啟動評估的資格及程序
殘疾僱員生產能力評估流程圖
1 | 殘疾僱員啟動評估時必須持有由勞工及福利局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發出有效的「殘疾人士登記證」。 |
2 | 殘疾僱員入職前可選擇和僱主協議進行不多於4星期的僱傭試工期,先行適應及熟習工作才進行評估。殘疾僱員與僱主就僱傭試工期所協議的工資水平不可少於法定最低工資的50%。 |
3 | 殘疾僱員從勞工處的認可評估員名冊中揀選並聯絡認可評估員進行評估。 |
4 | 認可評估員在殘疾僱員的實際工作環境進行評估,收集殘疾僱員執行該份工作的詳細資料,並選取合適的考慮因素及評估方法。 |
5 | 認可評估員向殘疾僱員及僱主講解評估結果,並簽發「生產能力評估證明書」。認可評估員的費用由勞工處支付。 |
1. 殘疾人士登記證
殘疾僱員須持有由勞工及福利局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發出有效的「殘疾人士登記證」,方可選擇接受生產能力評估。
「殘疾人士登記證」申請表格可向勞工及福利局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各有關的非政府康復機構或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亦可從勞工及福利局網頁(www.lwb.gov.hk)下載。首次簽發新證或續領「殘疾人士登記證」,均無需繳費。
- 如欲查詢申請「殘疾人士登記證」的事宜,請致電勞工及福利局,電話號碼是 2180 9384。
2. 僱傭試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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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職的殘疾僱員可於入職前,選擇與僱主達成協議,接受僱傭試工期的安排註1。僱傭試工期的目的,是讓殘疾僱員在實際的工作環境先行適應及熟習工作後,再進行生產能力評估。
殘疾僱員與僱主就僱傭試工期內所協議的工資水平不可少於法定最低工資的50%。
僱傭試工期為期4星期,或直至殘疾僱員完成評估當日為止,並以較短者為準。如殘疾僱員聯同僱主於僱傭試工期完結前提出申請延長僱傭試工期,勞工處處長在特殊情況下可延長僱傭試工期,但以4星期為上限(即合共不多於8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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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試工期並非《僱傭條例》的試用期,因此即使殘疾僱員啟動生產能力評估展開僱傭試工期,該僱員及僱主仍可另行協議在該僱員的僱傭合約是否設有試用期及試用期(如有)為期多久。
註1: 已入職的殘疾僱員如選擇進行生產能力評估,可無需先安排僱傭試工期而直接進行評估。但如他們的工作將會有所改變,可在該改變生效前啟動評估,並選擇與僱主協議就新的工作安排僱傭試工期。
3. 認可評估員
殘疾僱員有權選擇進行生產能力評估的認可評估員。
認可評估員不可為其任職機構(或附屬機構)或其推薦機構(或附屬機構)所聘用的殘疾僱員進行生產能力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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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評估員的資料已載列於認可評估員名冊。除了可利用此網頁右上角的橙色鍵「搜尋認可評估員」進行搜尋外,亦可於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及下午2時至下午6時15分,公眾假期除外)在勞工處下列辦事處瀏覽認可評估員名冊:
法定最低工資科:
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海港政府大樓1樓展能就業科: 香港辦事處 - 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海港政府大樓東翼地下 九龍辦事處 - 九龍牛頭角安華街21號牛頭角政府合署地下 新界辦事處 - 新界荃灣西樓角路38號荃灣政府合署2字樓 認可評估員包括具備所需經驗的註冊職業治療師、註冊物理治療師、註冊社會工作者及職業康復從業員。他們以其個人身分獲得勞工處處長認可,並已完成經勞工處安排的培訓(見「申請成為認可評估員的資格」 (PDF))。
生產能力評估的目的,是評估殘疾僱員在執行有關僱傭合約規定的工作方面的生產能力,有否及在甚麼程度上受其殘疾影響,從而釐定他們應獲得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薪酬,抑或收取按評估的生產能力釐定的工資。因此,評估必須在最切合殘疾僱員的實際工作環境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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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評估的日期由認可評估員與殘疾僱員及僱主議定。如殘疾僱員根據《最低工資條例》選擇接受僱傭試工期的安排,生產能力評估原則上應在僱傭試工期內進行。然而,在僱傭試工期屆滿後所作的評估,同樣有效。
評估的基本原則- 在進行生產能力評估前,認可評估員須向殘疾僱員及僱主解釋他們各自在《最低工資條例》相關條文的權利與責任,特別是啟動評估的權利完全屬於殘疾僱員。
- 認可評估員在評估過程中,應行事客觀和不偏不倚。認可評估員並須確保進行評估所涉及的職務,不會與其個人其他事務出現利益衝突。
評估的程序及方法- 在進行生產能力評估時,認可評估員應透過與僱主、殘疾僱員,以及其他有助了解該工作的相關人士(例如其他為有關僱主執行相同或相類似工作的僱員),收集該工作詳情的資料,包括職務內容、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地點的整體工作流程、其他執行相同或相類似工作的僱員的表現等。
- 認可評估員須按所收集到有關該工作的詳細資料,運用其專業知識和經驗,選取適合用以作評估的考慮因素(包括工作質素、工作量、工作速度或執行職務的其他要求)。認可評估員透過採用合適的評估方法(包括實地觀察、分析上述考慮因素的表現數據等),評估殘疾僱員的生產能力水平。
- 如認可評估員根據所有所得的資料及證據,認為該殘疾僱員在評估當日因某些原因令其未能充分發揮潛能,以致影響其表現及生產能力水平,便可相應調高該殘疾僱員的生產能力水平。
5. 評估結果
認可評估員在進行生產能力評估後,會向殘疾僱員及僱主簽發「生產能力評估證明書」(見樣本),述明該殘疾僱員在執行有關工作方面可達致的生產能力水平。有關殘疾僱員及僱主須加簽評估證明書。評估完成後,殘疾僱員不可就受僱於同一僱主的同一份工作再次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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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評估在僱傭試工期內完成,或殘疾僱員無需進行僱傭試工期,則由殘疾僱員及僱主加簽證明書之後的第一天起,僱主應支付該殘疾僱員不少於按證明書所列的生產能力水平釐定的工資,即:
完成評估後
僱主最少應支付
該殘疾僱員的工資= 按證明書所列的
生產能力水平× 法定最低工資
水平^^其後亦須按最新修訂的法定最低工資水平來計算
如評估在僱傭試工期屆滿後才完成,在殘疾僱員及僱主加簽證明書後,按證明書所列的生產能力水平而釐定的工資,須追溯至僱傭試工期屆滿後的第一天起生效。
請注意,殘疾僱員在完成評估後,必須繼續持有有效的「殘疾人士登記證」,以便證明書所列的生產能力評估水平得以持續有效。如殘疾僱員所持有的「殘疾人士登記證」註有有效日期的話,可於該有效日期屆滿前及早續領新證,否則僱主須在「殘疾人士登記證」失效後,支付該殘疾僱員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薪酬。因此,僱傭雙方應留意「殘疾人士登記證」的有效期限。
如殘疾僱員或僱主其中一方沒有加簽證明書,由評估完成之後的第一天起,僱主便須支付該殘疾僱員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薪酬。
認可評估員的費用由勞工處支付,殘疾僱員及僱主無需就評估向認可評估員或其他人士支付任何費用。
在《最低工資條例》實施前入職的殘疾僱員的過渡性安排
在2011年5月1日前已填寫及聯同僱主簽署由勞工處指定的「選擇表格」,選擇《最低工資條例》的過渡性安排的在職殘疾僱員,可因應個人情況及需要,選擇於任何時間啟動生產能力評估(即按上述的評估流程圖,從勞工處的認可評估員名冊中揀選並聯絡認可評估員進行評估)。
如在啟動生產能力評估前,有關殘疾僱員的「殘疾人士登記證」已經失效,又或已離任有關工作,其所選擇的過渡性安排亦隨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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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評估前,這些在職殘疾僱員可保留其原有的工資率,期間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調整亦會適用於該原有的工資率,即可按其原有的工資率相對於首個法定最低工資水平註2的百分率,乘以修訂後的法定最低工資水平來計算:
完成評估前
僱主最少應支付
該在職殘疾僱員的工資= 選擇表格上
列明工資的百分率× 最新的
法定最低工資
水平^^其後亦須按最新修訂的法定最低工資水平來計算
在完成評估後,殘疾僱員的工資水平會按「生產能力評估證明書」所列的生產能力水平來釐定。
註2: 首個法定最低工資水平是每小時28元。
生產能力評估機制問答篇
問1: | 是否所有殘疾僱員都必須進行生產能力評估? |
答1: | 新入職的殘疾僱員:可因應自己的情況及需要,選擇是否啟動評估。提出評估的權利完全屬於殘疾僱員,而不屬於僱主。如殘疾僱員沒有選擇進行評估,僱主支付給他們的薪酬便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 在2011年5月1日前已選擇過渡性安排的在職殘疾僱員:可選擇於任何時間啟動生產能力評估。在完成評估前,殘疾僱員可保留其原有的工資率,期間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調整亦會適用於他們。 |
問2: | 並未持有有效「殘疾人士登記證」的殘疾僱員,可否在申請登記證前啟動生產能力評估? |
答2: | 殘疾僱員必須持有有效的「殘疾人士登記證」,才可選擇啟動評估。在完成生產能力評估後,殘疾僱員必須繼續持有有效的「殘疾人士登記證」,以便有關的生產能力評估水平得以持續有效。 |
問3: | 殘疾僱員在僱傭試工期內所收取的工資是否必須為法定最低工資的50%? |
答3: | 殘疾僱員及其僱主可自行協議僱傭試工期內的工資水平,但不可少於法定最低工資的50%。 |
問4: | 如果生產能力評估在僱傭試工期屆滿後才完成,僱主應如何支付該殘疾僱員的工資? |
答4: | 在此情況下,當殘疾僱員及僱主加簽「生產能力評估證明書」後,按證明書所述的生產能力水平而訂定的法定最低工資,須追溯至僱傭試工期屆滿後的第一天起生效。 |
問5: | 僱傭試工期不多於4星期,殘疾僱員及僱主可否自行協議延長僱傭試工期? |
答5: | 殘疾僱員及其僱主不可自行協議延長僱傭試工期。如有特殊原因,他們可於僱傭試工期完結前向勞工處提出申請。勞工處處長在特殊情況下可延長僱傭試工期,但以4 星期為上限(即合共不多於8星期)。 |
問6: | 僱傭試工期及試用期兩者之間是否只能夠選擇其中一項安排? |
答6: |
《最低工資條例》的僱傭試工期的目的,是讓殘疾僱員在實際的工作環境先行適應及熟習工作,再進行評估。 僱傭試工期並非《僱傭條例》的試用期,因此即使殘疾僱員啟動生產能力評估展開僱傭試工期,該僱員及僱主仍可另行協議在該僱員的僱傭合約是否設有試用期及試用期(如有)為期多久。 |
問7: | 殘疾僱員完成了生產能力評估後,有關的評估結果是否亦適用於該殘疾僱員日後的所有工作? |
答7: | 「生產能力評估證明書」內的評估結果,只適用於該殘疾僱員為證明書內訂明的僱主執行有關僱傭合約規定的工作。殘疾僱員不可就受僱於同一僱主的同一份工作再次進行評估。但殘疾僱員日後如為另一僱主工作或僱傭合約所規定的工作有所更改,該殘疾僱員屆時有權選擇啟動另一次評估。 |
問8: | 如何確保認可評估員的中立性? |
答8: | 所有認可評估員在關乎殘疾人士就業的職業康復或其他服務都具備所需的經驗及專業知識。認可評估員以其個人身分獲勞工處處長認可,並須根據《最低工資條例》的有關規定,客觀和不偏不倚地執行評估的工作;同時亦須確保進行評估所涉及的職務,不會與其個人其他事務出現利益衝突。勞工處已為認可評估員提供培訓及指引,並密切跟進評估個案。 |
相關人士就殘疾僱員生產能力評估機制實施情況的意見
據知現時很多機構都以不少於法定最低工資聘用殘疾人士。但為了讓生產能力可能受殘疾影響的人士有多一個選擇,他們可選擇進行評估,收取按生產能力訂定的薪酬,以減低法定最低工資可能對他們就業機會的影響。(時任香港復康聯會主席張健輝先生)
很多殘疾僱員的工作能力與健全人士相若,在法定最低工資實施後,不少企業均願意以不少於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薪酬聘用殘疾人士。而已進行評估的殘疾僱員及他們的僱主普遍都對評估機制反應正面,並表示評估過程並不繁複。(時任香港復康聯會副主席溫麗友女士)
對很多殘疾人士及家長而言,重要的是能獲得工作機會,薪酬的高低,有時只能作次要的考慮。「殘疾僱員生產能力評估機制」的目的,除了容讓殘疾人士按自己的生產能力賺取應得的工資外,亦希望鼓勵僱主能更積極的聘用殘疾人士,從而增加他們的就業機會。 (學前弱能兒童家長會執行委員李劉茱麗女士)
為殘疾僱員執行生產能力評估的認可評估員,均在殘疾人士就業的職業康復或其他服務方面具有一定的經驗,整體質素良好。曾完成評估工作的認可評估員表示,在掌握評估程序及技巧上和執行評估工作的過程十分順利。 (時任香港心理衞生會總主任沈梅芳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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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臨勞工處 | 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 |
對香港法例第608章《最低工資條例》的詮釋,應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最低工資條例》的原文已上載於律政司的「電子版香港法例」,網址是 www.elegislation.gov.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