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最低工资

有关《最低工资条例》的条文及应用,请参阅劳工处印制的单张及小册子。对香港法例第 608 章《最低工资条例》的诠释,应以法例原文为依归。

《最低工资条例》的适用范围

注1:新的法定最低工资水平采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通过的下述方程式计算:

每年法定最低工资的调整幅度(%) =整体甲类消费物价通胀#(下限为零)+ [(最近一年的实质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 - 最近十年的实质本地生产总值趋势增长率)× 20% ](「经济增长」因素)*

# 即整体甲类消费物价指数的按年变动率。

*「 经济增长」因素的上限为一个百分点,下限为零。

注2:留宿家庭佣工是指免费居于受雇工作的住户的家庭佣工(包括:家务助理、护理员、司机、园丁、船工或其他私人佣工)。

最低工资的金额

最低工资

=

雇员于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

×

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由2025年5月1日起为每小时 42.1 元)

额外报酬

工作时数

雇佣地点

雇佣地点是指雇员按照雇佣合约、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为执行工作或接受培训而留驻该地点当值的任何地点。

须就工资期支付予雇员的工资

雇主须记录雇员总工作时数的每月金额上限

注3:由2025年5月1日起,每月金额上限调高至每月17,200元,以配合同日生效的新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注4:有关豁免雇主备存雇员总工作时数纪录的每月金额上限(即每月17,200元)中工资的涵义,与《最低工资条例》工资的涵义相同,即就非工作时数而支付予雇员的款项(如:休息日薪酬、假日薪酬、年假薪酬、产假薪酬、侍产假薪酬、疾病津贴等),并不算作须就工资期支付予雇员的工资的一部分。因此,在计算雇员的工资是否达到每月金额上限时,必须先剔除有关款项(如适用)。

与《最低工资条例》有抵触的合约条文

违反最低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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