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雇员的权益
外籍家庭佣工的权益与保障
- 外籍家庭佣工(「外佣」)与本地雇员在《雇佣条例》下享有同等的权益与保障。
- 外佣更受到标准雇佣合约的保障。合约订明雇主不能向外佣支付少于政府所订定的规定最低工资。
- 雇主必须为外佣提供不少于《雇佣条例》下规定的权益与保障,例如:
- 准时支付工资及必须在工资期完结后或雇佣合约终止后7天内 支付工资;
- 每7天期间给予外佣最少1天休息日;
- 不得强迫外佣在休息日工作;
- 不得以款项代替给予法定假日;及
- 在外佣服务年期满1年及2年后,每年给予外佣7天有薪年假,及由第3年开始,将有薪年假每年递增1天,最多至14天等。
外佣的标准雇佣合约
- 外佣的标准雇佣合约是香港唯一认可的雇用外佣合约,雇主及外佣私自订立的任何其他雇佣合约在香港并不能执行。
- 标准雇佣合约内列明雇用外佣的条款,其中包括:
- 规定最低工资;
- 规定雇主提供包括以下各项的雇佣条件:
- 如果雇主没有提供膳食,须向外佣支付膳食津贴;
- 提供免费住宿;
- 在合约开始及终结时,提供往返原居地的旅费;
- 在外佣受雇期内(但不包括外佣出于自愿及基于个人理由离港期间),提供免费医疗,包括诊症、住院及牙科急诊费用 (因应是项规定,当局鼓励外佣雇主可考虑为外佣投购适当的医疗保险,以分担有关的费用);以及
- 在续约时支付旅费让外佣往返原居地放取假期。
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出版的「雇用外籍家庭佣工实用指南-外籍家庭佣工及其雇主须知」等刊物。
对有关法例的诠释,应以《雇佣条例》原文为依归。
工作形式双方定 辨清身分保权益
如何分辨「雇员」与「自雇人士/承包人」
- 没有任何单一因素可区别雇员与自雇人士/承包人。要分辨这两种身分,必须考虑所有相关的因素,包括:
- 对工作程序、时间及工作方式等安排的控制权
- 工作时所需器材、工具及物料的拥有与提供
- 是否自行经营业务及负上投资及管理责任
- 是否合理地被视作雇主机构的成员
- 是否有权自行雇用帮工协助工作
- 对业务财政风险的承担 (盈利或亏本的风险)
- 保险及税务的责任
- 行业或专业的传统结构及惯例
每个个案的实际情况均有不同,如有争议,最后的诠释,须以法庭的判决为依归。
「雇员」与「自雇人士/承包人」在雇佣权益方面的一些分别: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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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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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雇人士/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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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有《雇佣条例》、《雇员补偿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的雇佣权益及保障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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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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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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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按《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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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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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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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 就个别条例的适用范围,请参阅有关的小册子。
注二: 雇员亦可享有雇主强积金供款。
注三: 自雇人士 / 承包人须自行参加强积金计划并作出供款。
重点提示
- 在订立雇佣合约前,雇员必须清楚谁是自己的雇主。
- 如双方考虑订立自雇人士/承包人的合约,或考虑由雇员身分转为自雇人士/承包人身分前,必须审慎评估利弊,切勿贸然作出决定。
- 如雇员不同意,雇主不可以单方面将雇员转为自雇人士/承包人,否则雇员可视乎个案情况,根据《雇佣条例》下有关不合理更改雇佣合约条款的规定,向雇主提出补偿申索。
- 如果双方实质上存在雇佣关系,雇主仍必须履行他在有关劳工法例下的责任。
- 工伤补偿保险只适用于雇员,自雇人士/承包人须考虑自行投购有足够保额的个人意外保险。
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出版的「工作形式双方定 辨清身分保权益」小册子。
对有关法例的诠释,应以《雇佣条例》原文为依归。
雇佣模式种类多 劳工权益知清楚
- 所有《雇佣条例》适用的雇员*,不论他们担任全职、兼职、散工、替工或是按件计酬的工作,也不论他们的工作时数,均受《雇佣条例》的保障,并可享有以下权益和福利:
- 工资支付的保障
- 工资扣除的限制
- 法定假日
- 生育保障(禁止雇主指派怀孕雇员从事粗重、危险或有害的工作)
- 雇佣保障(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
- 雇主提供雇用条件资料的责任
- 职工会会员不受歧视的保障等
- 雇员如连续受雇同一雇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时,他的雇佣合约便属「连续性合约」。雇员若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并且符合法例所规定的领取资格,可享有更多权益和福利,例如休息日、法定假日薪酬、有薪年假、疾病津贴、生育保障(产假、产假薪酬及不得解雇怀孕雇员的保障)、侍产假、遣散费、长期服务金、雇佣保障等。
- 除非雇主能证明具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可在未经雇员同意下就单方面更改雇佣合约条款,例如将全职雇员转为兼职。如雇主违反有关规定,雇员可根据《雇佣条例》有关不合理更改雇佣合约条款的条文,向雇主提出补偿申索。
- 雇员如被雇主要求转换工作模式,必须审慎考虑新的雇用条件、评估利弊,包括新的合约是否仍属《雇佣条例》下的「连续性合约」。
* 有关《雇佣条例》适用范围及上述所指的正当理由,请分别参阅「雇佣条例简明指南」第 1 章及第 10 章。
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出版的「雇佣模式种类多 劳工权益知清楚」及「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对有关法例的诠释,应以《雇佣条例》原文为依归。
暑期工须知
- 《雇佣条例》并没有将雇员区分为「暑期工」或「非暑期工」。暑期工如属于雇员身分,便可享有《雇佣条例》所赋予的福利和保障。如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可享有更多权益,包括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贴等。
- 雇佣合约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订立。
- 一些行业或机构,可能会要求同学以自雇人士的身分承担工作,由于《雇佣条例》并不适用于自雇人士,因此同学们在入职前,必须问明及了解自己是雇员还是自雇人士,以确保权益。
- 受雇前:
- 应了解与聘用者是否存有雇佣关系。
- 在与雇主订立雇佣合约前,应先了解清楚合约的条款及细节,例如薪酬福利、工作时间和终止合约所需通知期等。
- 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应先澄清,切勿随便在合约上签署。
- 如有任何疑问,应尽快与家长商量,或向劳工处查询。
- 雇主必须在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7日内支付工资给雇员。如被拖欠工资,应尽快向劳工处求助。
- 同学如欲终止雇佣合约,应按照合约规定预先给予雇主通知,否则可能须要支付代通知金给雇主作为补偿。
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出版的「暑期工雇佣条例须知」。
对有关法例的诠释,应以《雇佣条例》原文为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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