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保障及职工会
雇佣保障
- 不合理解雇(雇员须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 24 个月);
- 不合理的更改雇佣合约条款(雇员须按连续性合约受雇) ;
-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
- 雇主如非根据下列任何一项正当理由解雇雇员或更改雇佣合约条款,便属不合理:
- 雇员的行为;
-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资格;
- 裁员或其他真正的业务运作需要;
- 法例的规定;
- 其他实质理由。
- 雇员因遵守指定防疫规定的活动限制要求而缺勤,该缺勤并不构成容许雇主因此作出解雇或更改他们的雇佣合约条款的正当理由注。
- 雇佣保障的补偿包括复职或再次聘用、终止雇佣金及补偿金(补偿金只适用于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 。
注 : 有关指定防疫规定的活动限制要求之详情,请参阅「雇佣条例简明指南」第 5 章。
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出版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对有关法例的诠释,应以《雇佣条例》原文为依归。
职工会
雇员参加职工会的权利
任何雇员可享有以下权利 :
- 参加职工会,成为职工会的会员或职员
- 如果是职工会的会员或职员,可在适当时间注参加该职工会的活动
- 联同其他人组织工会或办理职工会注册事宜
注: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按照与雇主议定的安排,或得到雇主的同意,
雇员才可在工作时间内参加职工会的活动。
雇主须遵守的法例规定:
雇主不得
- 阻止或阻吓雇员行使上述权利
- 因雇员行使上述权利而解雇、惩罚或歧视该雇员
- 在雇佣条件中,规定雇员不可行使上述权利
雇主违反以上规定,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10 万元。
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出版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对有关法例的诠释,应以《雇佣条例》原文为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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