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条例》、雇佣纪录及合约

 

《雇佣条例》及雇佣合约 / 劳资关系科调停服务

《雇佣条例》订定政府以外机构在雇佣条件方面,必须达到的标准。

《雇佣条例》适用范围

雇佣合约

  1. 工资(包括工资率、超时工作工资率及任何津贴,无论以按件、按工、按时、按日、按周或其他方式计算);
  2. 工资期;
  3. 终止合约所需的通知期;及
  4. 如雇员享有年终酬金,则有关年终酬金、部分年终酬金和酬金期的资料

劳资关系科调停服务

* 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出版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对有关法例的诠释,应以《雇佣条例》原文为依归。

雇佣纪录 / 签订书面雇佣合约

雇主须保存工资及雇佣纪录

  1. 雇员的姓名及身分证号码;
  2. 雇员开始受雇的日期;
  3. 雇员的职位;
  4. 雇员每个工资期所得的工资;
  5. 雇员由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每个工资期所得的工资 (如雇员在 2025年5月1日(即取消强制性公积金「对冲」安排的生效日期)前入职);
  6. 雇员每个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如适用);
  7. 工资期;
  8. 雇员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病假、产假和假日,以及已支付给雇员有关款项的细则;
  9. 年终酬金的款额及酬金期(如适用)
  10. 终止合约所需的通知期;及
  11. 终止雇佣日期(如适用)

注: 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出版的「法定最低工资简明指引」。

注意

签订书面雇佣合约时劳资双方的责任

雇主应

雇员应

  • 以公平合理的原则订立雇佣合约条款,例如薪酬福利、工作时间及超时工作安排等,并向雇员详细解释合约内容
  • 在雇员同意所有雇佣条件后,于合约上签署
  • 将合约副本给予雇员及保留合约作为纪录
  • 主动了解清楚合约内容和细节,并与雇主协商合理条款
  • 如同意所有雇佣条件,才于合约上签署
  • 保留合约副本以作参考

雇主如欲修改雇佣合约条款,应先征询雇员的意見,并取得他们的同意后,才可作出更改。

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出版的「使用书面雇佣合约」及「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对有关法例的诠释,应以《雇佣条例》原文为依归。

终止雇佣合约

雇主或雇员在终止雇佣合约时,须给予对方适当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雇佣情况

通知期

代通知金

表一

在试用期内

试用期内的首个月

无需通知期

无需代通知金

试用期内的第一个月后

雇佣合约有明确规定

依照合约订明的通知期,但不少于7天

见表二

雇佣合约无明确规定

不少于7天通知

见表二

无试用期/完成试用期的连续性合约*

雇佣合约有明确规定

依照合约订明的通知期,但不少于7天

见表二

雇佣合约无明确规定

不少于1个月通知

见表二

表二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为单位

雇主或雇员发出终止合约通知的日期(下称「通知日期」)前12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 × 通知期内通常须付给雇员工资的日數

= 代通知金

通知期以月为单位

「通知日期」前12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月平均工资** × 通知期的月數

= 代通知金

在终止雇佣合约时,雇主应支付的解雇补偿一般包括未发放的工资、代通知金(如适用)、年假薪酬、年终酬金、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如适用)及其他雇佣合约内列明的款项。

*无试用期/完成试用期的非连续性合约,所需的通知期则为议定的期限,而相应的代通知金见表二。

**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出版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对有关法例的诠释,应以《雇佣条例》原文为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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