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条例》、雇佣纪录及合约
《雇佣条例》及雇佣合约 / 劳资关系科调停服务
《雇佣条例》订定政府以外机构在雇佣条件方面,必须达到的标准。
《雇佣条例》适用范围
雇佣合约
| * | 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出版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
连续性合约
| 注 1 : 雇员在此四星期期间受雇于有关雇主。 |
| 注 2 : 有关条文载于《2025 年雇佣(修订)条例》,并由 2026 年 1 月 18 日起适用。在此日期前的雇佣期, 雇员仍须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时才符合「连续性合约」规定。 |
劳资关系科调停服务
| 对有关法例的诠释,应以《雇佣条例》原文为依归。 |
雇佣纪录 / 签订书面雇佣合约
雇主须保存工资及雇佣纪录
注: 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出版的「法定最低工资简明指引」。
注意
签订书面雇佣合约时劳资双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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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应 |
雇员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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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如欲修改雇佣合约条款,应先征询雇员的意见,并取得他们的同意后,才可作出更改。
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出版的「使用书面雇佣合约」及「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对有关法例的诠释,应以《雇佣条例》原文为依归。
终止雇佣合约
雇主或雇员在终止雇佣合约时,须给予对方适当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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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情况 |
通知期 |
代通知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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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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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 |
试用期内的首个月 |
无需通知期 |
无需代通知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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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的第一个月后 |
雇佣合约有明确规定 |
依照合约订明的通知期,但不少于7天 |
见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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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约无明确规定 |
不少于7天通知 |
见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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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试用期/完成试用期的连续性合约* |
雇佣合约有明确规定 |
依照合约订明的通知期,但不少于7天 |
见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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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约无明确规定 |
不少于1个月通知 |
见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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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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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期以日或星期为单位 |
雇主或雇员发出终止合约通知的日期(下称「通知日期」)前12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 × 通知期内通常须付给雇员工资的日数 = 代通知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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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期以月为单位 |
「通知日期」前12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月平均工资** × 通知期的月数 = 代通知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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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终止雇佣合约时,雇主应支付的解雇补偿一般包括未发放的工资、代通知金(如适用)、年假薪酬、年终酬金、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如适用)及其他雇佣合约内列明的款项。
*无试用期/完成试用期的非连续性合约,所需的通知期则为议定的期限,而相应的代通知金见表二。
**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出版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对有关法例的诠释,应以《雇佣条例》原文为依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