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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盘实施全面禁烟的安全提示

以下有关建筑地盘全面禁烟的法例修订于2026年7月17日起生效,对持责者施加明确法律责任,从而减低火警风险,保障工人及公众安全:

(i) 《2026年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修订附表2)令》指定「建筑地盘」为禁止吸烟区,并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建筑地盘,包括楼宇修葺、维修或翻新工程地盘,而被占用住宅1被占用私人宿舍2则不包括在内。
(ii) 《2026年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指明主管当局及公职人员)(修订)公告》指明劳工处职业安全主任(职安主任)可依据《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第600章)执行涉及在建筑地盘吸烟罪行的执法工作。任何人士在建筑地盘内作出吸烟行为3,职安主任可即时票控而不予事先警告。违例者将被处定额罚款三千元。
(iii) 《2026年建筑地盘(安全)(修订)规例》要求负责建筑地盘的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该地盘内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以确保没有人在该建筑地盘内
        (a) 吸用或携带燃着的「指明吸烟产品4;及
        (b) 为点燃「指明吸烟产品」而使用无遮盖灯火,
否则会触犯修订后的《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第59I章)规定,最高可处罚款40万元。

承建商可参考以下「合理步骤」的原则性建议(非尽列),以确保没有人在地盘内吸用/携带燃着的指明吸烟产品以及使用无遮盖灯火点燃指明吸烟产品。

  • 透过参考工程合约等文件清晰划定地盘边界,并在地盘边界设立明确显眼的标示向所有人展示有关地盘的范围以及全面禁烟的规定;同时,确保所有工人在工地工作前已充分理解地盘禁烟的范围及规定;
  • 设立全面的地盘禁烟管理程序,列明地盘不同层级人员于禁烟事项上所担当的角色及职能,包括履行《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3)条所赋予禁烟区管理人的权责;
  • 制定具体落实程序的安排(例如应用智慧工地科技及人工智能在地盘推行智能化的禁烟管理,以及设置监控镜头加强巡视吸烟黑点);
  • 在地盘入口提供指定存放处供存放指明吸烟产品(例如香烟、雪茄及烟斗)之用;
  • 指定人员(例如保安员)或监控镜头在地盘入口进行检查,以辨出进入地盘人士正吸用或携带燃着的指明吸烟产品;
  • 清除地盘内所有的烟灰缸;
  • 在地盘内张贴上适当语言文字的海报及标志,指出禁止在地盘吸烟/禁止在地盘携带燃着的指明吸烟产品/禁止在地盘使用无遮盖灯火(例如打火机或火柴)点燃指明吸烟产品;
  • 提供训练及监督以确保工人遵守禁烟规定;
  • 透过每日的简报会或工具箱讲座重申地盘禁烟规定;
  • 对在地盘吸烟的工人实行惩罚制度;以及
  • 保存地盘禁烟管理程序的相关文件以及落实有关工作的记录,供劳工处职安主任查阅。

然而,承建商仍须根据合理步骤的基本原则,全面检视其地盘的具体情况,并对地盘实施所有合理的禁烟措施。

此外,承建商若发现有人在其建筑地盘内作出吸烟行为,应行使「管理人」 5(根据《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第2条的定义)的权力,有需要时可要求该人停止吸烟及提供其姓名、地址及出示身分证明文件;以及要求离开该禁烟区。承建商亦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上述法例修订的相关法例原文,请参阅「电子版香港法例」的网站(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建筑地盘(安全)规例》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 《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指明主管当局及公职人员)公告》

注释:

1. 「被占用住宅」指如某住宅的住客正占用该住宅作居住用途,该住宅即属被占用住宅

2. 「被占用私人宿舍」指如某第一类私人宿舍或第二类私人宿舍(按《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附表2第3部中所定义)的住客正占用该宿舍作居住用途,该宿舍即属占用私人宿舍

3. 根据《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的定义,「吸烟行为」指吸用或携带 —
    (a) 燃着的香烟、雪茄或烟斗;或
    (b) 已启动的「另类吸烟产品」。

4. 「指明吸烟产品」指可藉点燃而吸用的「吸烟产品」。「吸烟产品」具有《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第2(1)条所给予的涵义。

5. 有关「另类吸烟产品」及「管理人」的说明,请参阅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网站(https://www.taco.gov.hk/t/sc_chi/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