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纲领
www.labour.gov.hk/chs/service/content.htm
5.1就业服务纲领的宗旨,是提供多元化及免费的就业辅助和招聘服务,帮助求职人士找寻合适的工作,并协助雇主填补职位空缺。我们透过以下方式达致这个目标:
- 为求职人士和雇主提供便捷的就业及招聘服务;
- 为失业的弱势社群提供专项的就业辅助和个人化的服务;
- 协助青年提高就业能力,并向他们提供择业意见;
- 规管本地的职业介绍所;
- 保障受港外雇主聘用前往其他地方就业的本地雇员的权益;及
- 处理按「补充劳工优化计划」提出的申请,并确保本地工人优先就业以填补该计划的职位空缺。
5.2劳工处在这纲领下执行的主要法例是《雇佣条例》第XII部及附属的《职业介绍所规例》,以及《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
5.3《雇佣条例》第XII部及《职业介绍所规例》循发牌、巡查、调查和检控,规管本港职业介绍所的运作。
5.4《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藉着核签有关的雇佣合约,保障受港外雇主聘用前往其他地方就业的本地体力劳动雇员,以及月薪不超过20,000元的非体力劳动雇员的权益。
二零二四年的工作概况和成绩
香港的就业情况
5.5随着经济继续扩张,劳工市场在二零二四年维持紧绌。经季节性调整的失业率在二零二四年维持在低水平,尽管在第四季由一年前的2.9%微升至3.1%。就业不足率亦在年内维持在低水平,尽管在第四季由一年前的1.0%微升至1.1%。二零二四年全年合计,失业率及就业不足率分别为3.0%及1.2%,二零二三年为2.9%及1.1%。有关劳动人口、失业率及就业不足率的最新统计数字,请参看以下网页: www.censtatd.gov.hk/sc/web_table.html?id=6。
5.6二零二四年,私营机构雇主向劳工处的免费招聘服务提供的空缺有815 890个。年内,劳工处录得121 543宗成功就业个案(附录5.1及附录5.2)。
更多服务选择
就业中心提供的服务
5.7求职人士可于劳工处辖下的就业中心浏览职位空缺,然后由中心职员安排转介服务,或直接向雇主提出申请。求职人士可与就业主任会面,获取个人化的就业咨询服务。就业主任亦会协助求职人士参加劳工处的就业计划。各中心均设有多种设备如电子显示屏、触幕式空缺搜寻终端机、传真机、免费电话、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以及就业资讯角,供求职人士使用。
行业性招聘中心
5.8劳工处的三所行业性招聘中心 — 饮食业招聘中心、零售业招聘中心及建造业招聘中心,为有关行业的雇主及求职人士提供免费及一站式的即场招聘服务,促进招聘及求职的效率。
电话就业服务
5.9在劳工处登记的求职人士,可以致电电话就业服务中心(2969 0888),使用就业转介服务。该中心的职员可透过电话会议,安排求职人士与雇主直接对话。
网上就业服务
5.10劳工处的「互动就业服务」网站(www.jobs.gov.hk)提供24小时的网上就业服务及全面的就业资讯。该网站是本港最受欢迎的政府求职网站。二零二四年,该网站录得的浏览次数约为4.29亿。该网站设有多个专题网页,为特定的服务对象提供专门的就业资讯。求职人士亦可使用「互动就业服务」流动应用程式,随时随地从劳工处的职位空缺资料库搜寻合适的职位空缺,以及接收由系统根据他们设定的求职条件而选配的最新职位空缺资讯。二零二四年,该流动应用程式录得约2.51亿的点击次数。
职位空缺
5.11雇主如欲招聘员工,可透过传真(2566 3331)或互联网(www.jobs.gov.hk)将职位空缺资料送交职位空缺处理中心,而有关职位空缺资料会在审核后经劳工处辖下的就业中心、三所饮食业、零售业及建造业招聘中心、「互动就业服务」网站和流动应用程式,以及设置于全港多个地点的空缺搜寻终端机发放。
招聘和推广活动
5.12劳工处举办多种活动推广就业服务,呼吁雇主提供职位空缺,亦筹办招聘会,让求职人士和雇主直接会面和商谈。除于交通便利的地点举办大型招聘会外,就业中心亦举办地区性招聘会,协助雇主招聘区内居民,并让求职人士无需长途跋涉参加面试。
5.13二零二四年,劳工处举办18场大型招聘会,吸引超过32 000人次到场。同时,劳工处举办622场地区性招聘会,为求职人士安排超过22 000次即场面试。
为特定群组提供的服务
中高龄求职人士
5.14 劳工处为中高龄人士提供专项就业服务及推动他们就业,例如在就业中心设立特别柜台为中高龄求职人士提供优先登记及就业转介服务、举办雇主经验分享会,以及举办专为中高龄人士而设的就业讲座和招聘会。
5.15劳工处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推出为期三年的「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鼓励连续三个月或以上没有从事任何获酬工作的40岁或以上人士,重投就业市场。每名连续完成12个月工作的合资格参加者可获最高20,000元再就业津贴。由该计划推出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录得近30 000名参加者,以及近9 500宗就业个案。
5.16此外,劳工处推行「中高龄就业计划」,向雇主发放在职培训津贴,鼓励雇主聘用中高龄人士并提供在职培训。雇主按计划聘用每名60岁或以上失业或已离开职场的求职人士,可获发放每月最高达5,000元的在职培训津贴,为期六至12个月;而聘用每名40至59岁失业求职人士的最高在职培训津贴金额为每月4,000元,为期三至六个月。计划涵盖全职及兼职职位。二零二四年该计划录得4 443宗符合参加计划规定的就业个案。
新来港及少数族裔求职人士
5.17劳工处的就业中心为新来港及少数族裔求职人士提供多元化的就业服务,包括就业咨询服务、工作转介和就业讲座及资讯。我们鼓励有需要的求职人士参加各项就业计划,增加就业机会。
5.18劳工处推行「少数族裔就业服务大使计划」,聘用「展翅青见计划」下能以少数族裔语言沟通的学员,在就业中心、行业性招聘中心及招聘会担任就业服务大使。此外,劳工处自二零二三年起,已增聘少数族裔人士出任就业助理及一般助理,加强向少数族裔社群提供就业及相关支援。二零二四年,我们亦分别举办两场大型及11场地区性共融招聘会,提高少数族裔人士的就业机会。
5.19劳工处推行「多元种族就业计划」,委聘非政府机构以个案管理方式,为少数族裔求职人士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二零二四年,该计划为475名少数族裔人士提供就业支援,并录得138宗成功就业个案。
工作试验计划
5.20「工作试验计划」旨在提升有就业困难求职人士的就业机会。这项计划并无年龄限制,参加者在一个月的工作试验期内,担任参与机构所提供的工作,期间双方并无雇佣关系。每位参加者在完成一个月的全职工作试验后,最高可获9,600元津贴,而兼职工作试验的津贴额则以每小时57元计算,其中500元由参与机构支付。二零二四年,共有237名求职人士获安排参加工作试验。
受大规模裁员行动影响的工人
5.21当有大规模的公司倒闭或裁员事件发生时,劳工处会设立查询热线,并在就业中心设立特别柜台,为受影响员工提供特别就业服务。我们会向雇主搜罗合适的职位空缺,协助受影响员工寻找工作。此外,本处的「互动就业服务」网站特设一个专题网页,罗列有意聘请近期因结业或裁员而失去工作的求职人士的雇主所提供的职位空缺,方便受影响员工更有效地找寻合适的工作。年内,我们共为约1 000名受影响的员工提供该特别就业服务。
残疾求职人士
5.22展能就业科为适合公开就业的残疾求职人士提供就业服务。就业顾问为他们提供个人化就业服务,包括就业辅导、工作选配及转介,以及受雇后的跟进服务。年内,该科为3 214名残疾人士登记求职并录得共2 300宗就业个案(附录5.3)。
就业展才能计划
5.23「就业展才能计划」向雇主提供津贴,鼓励他们聘用残疾人士并提供培训及支援,从而协助残疾人士公开就业。合资格的雇主在计划下每聘用一名有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士,在九个月的津贴期内,可获发放的最高总津贴额达60,000元。二零二四年,该计划录得的就业个案共有1 134宗。
自助求职综合服务
5.24「自助求职综合服务」的目的在于改善残疾求职人士的求职技巧,鼓励他们以更积极的态度找寻工作,提高他们的就业机会。二零二四年,共有326名残疾求职人士参加这项计划。
互动展能就业服务网站
5.25「互动展能就业服务」网站(www.jobs.gov.hk/isps)为残疾求职人士和雇主提供就业和招聘服务。残疾求职人士可透过网站登记、浏览职位空缺及进行初步的就业选配;雇主则可透过网站递交职位空缺、物色合适残疾求职人士填补空缺,以及要求展能就业科转介残疾求职人士参加遴选面试。
推广活动
5.26年内,展能就业科推行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例如举办展览、制作刊物及广告、播放宣传短片,以及透过报章、雇主团体的刊物、电台及电视台、公共交通网络、大厦外墙巨型横额及流动应用程式等推广宣传信息,加深市民对残疾人士工作能力的认识,并推广该科的服务和「就业展才能计划」。劳工处亦为雇主及人力资源从业员举办大型研讨会,并探访各行各业的雇主及发出宣传刊物,为残疾人士搜罗更多职位空缺。
为青年提供的服务
「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
5.27劳工处推行「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鼓励在香港及大湾区内地城市均有业务的企业,按照香港法例聘请香港青年到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促进他们的事业发展及大湾区内人才交流。二零二四年,计划录得249间企业提供2 186个职位空缺,以及417宗就业个案。
展翅青见计划
5.28劳工处推行的「展翅青见计划」,为15至24岁、学历在副学位或以下的青年提供适切及全面的培训及就业支援,从而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
5.29「展翅青见计划」全年接受申请,并为学员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包括为期一个月的工作实习训练、为期六至12个月的在职培训、每名学员获发还上限达4,000元的职外培训课程和考试费用,以及由注册社工提供的个案管理服务。自二零二三年起,「展翅青见计划」学员亦可以报读雇员再培训局提供的多元化职前培训课程。雇主聘用学员并为他们提供在职培训,可获发放每名学员每月高达5,000元的在职培训津贴,为期六至12个月。
5.30二零二三至二零二四计划年度(即二零二三年九月至二零二四年八月),计划录得949宗在职培训就业个案。
5.31劳工处于五月举办大型招聘活动「青年搵工日」,为青年求职者提供超过2 000个在职培训职位空缺。二零二三至二零二四计划年度,劳工处亦举办54场招聘日,涵盖零售、餐饮、建造及工程、航空以及酒店等行业。
5.32劳工处于六月举办「展翅青见超新星」2024选举,表扬学员于参加计划后取得的进步,及嘉许服务机构和雇主的悉心指导。学员的成功经验是他们同辈的最佳鼓励,亦见证学员、服务机构、雇主及政府在培育青年发展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5.33「展翅青见计划」于二零二四年继续推行「就业 • 起动」项目,由非政府机构为有特别就业困难的青年安排为期12个月的在职培训,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参与的非政府机构获得的资助金额为每名学员每月9,600元。「就业 • 起动」亦透过发放就业奖励金,鼓励非政府机构协助学员公开就业。
青年就业起点
5.34劳工处设有两所名为「青年就业起点」的青年就业资源中心,为15至29岁的青年提供个人化的择业及自雇支援服务。服务范围包括职业潜能评估、择业指导、专业辅导、增值培训、自雇支援及提供最新的就业市场资讯等,让青年认清自己的就业方向、增加青年的就业机会及支援青年开创业务。二零二四年,两所中心为青年提供共63 535次服务。
工作假期计划
5.35自二零零一年起,香港先后与13个经济体系(包括澳洲、奥地利、加拿大、法国、德国、匈牙利、爱尔兰、日本、韩国、荷兰、新西兰、瑞典和英国)实行「工作假期计划」。计划为18至30岁的香港青年提供机会,以工作假期签证(通常为期连续12个月),让他们藉着在该些经济体系旅游期间,短暂工作及修读短期课程(除爱尔兰外),拓阔视野。该些经济体系的青年亦可同样通过计划到访香港。
5.36「工作假期计划」甚受青年欢迎。截至二零二四年年底,已有超过105 000名香港青年及17 000名来自伙伴经济体系的青年参与计划。劳工处会继续加强推广计划,及与其他经济体系进行磋商,从而提供更多「工作假期计划」目的地的选择。
对本地职业介绍所及往香港以外地区就业的规管
5.37劳工处循发牌、巡查、调查投诉和检控,规管本港的职业介绍所。二零二四年,我们发出3 778个职业介绍所牌照,并撤销或拒绝发出╱续发三个牌照。截至二零二四年年底,全港共有3 799间持牌职业介绍所。年内,劳工处人员视察职业介绍所共2 006次。
5.38 我们于二零二四年五月颁布修订的《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实务守则),提升职业介绍所的专业水平及服务质素。除引入更多职业介绍所应达到的标准外,修订的实务守则赋予劳工处更大权力,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打击职业介绍所的不当行为,从而加强保障服务使用者。同时,职业介绍所专题网站(www.eaa.labour.gov.hk)为职业介绍所经营者及职员、求职人士、雇主及其他公众人士提供有关规管职业介绍所的最新资讯。该网站亦发布职业介绍所因滥收佣金及无牌经营而被定罪、被撤销或拒绝续发牌照,以及因违反实务守则而被书面警告的纪录,协助公众在使用职业介绍所服务时作出知情的决定,而提高透明度亦可促进业界采取良好的营运手法。
5.39劳工处亦核签所有涉及体力劳动雇员及月薪不超过20,000元的非体力劳动雇员在港签订的雇佣合约,保障受港外雇主聘用前往其他地方就业的本地雇员的权益。
规管输入劳工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5.40为纾缓不同行业的人手短缺问题,劳工处于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推出「补充劳工优化计划」,优化「补充劳工计划」的涵盖范围及运作,包括暂停执行「补充劳工计划」下26个职位类别及非技术或低技术职位一般不得输入劳工的规定,为期两年。在确保本地工人优先就业的前提下,有确实招聘困难的雇主可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申请输入属技术员级别或以下的劳工。
5.41我们为本地求职人士提供全面的就业选配和转介服务,并广泛发布计划下的空缺资料,务求令他们优先就业。在合适的情况下,本地工人可参加度身订造的再培训课程,充分装备自己,增加获聘的机会。如雇主的申请设有限制性而不合理的入职要求,或无诚意聘用本地工人,他们的申请会被拒绝。
5.42截至二零二四年年底,根据「补充劳工计划」╱「补充劳工优化计划」在香港工作的输入劳工共有15 826名。
外籍家庭佣工(外佣)政策
5.43自一九七零年代起,外佣获准来香港工作。外佣除与本地雇员一样,享有同样的法定权利及福利外,亦受政府订定的「标准雇佣合约」保障。根据「标准雇佣合约」,雇主必须向外佣提供有合理私隐的免费住宿、免费膳食(或膳食津贴)、外佣往来原居地的旅费,以及免费医疗等。外佣亦享有政府订定的「规定最低工资」薪酬保障。雇主向外佣支付的薪金,须不少于在合约订立时的「规定最低工资」水平。政府非常重视保障外佣的法定及合约权益。劳工处全力调查涉嫌违例的个案,并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提出检控。
5.44为加强对外佣的保障,及提高他们及雇主对自身权利和责任的认知,劳工处继续举行多项宣传和教育活动,并继续与外佣来源地政府及其驻港总领事馆、为外佣提供服务的非政府组织、外佣雇主组织及职业介绍所组织保持紧密联系,经它们发放有关雇佣事宜的资讯。
5.45截至二零二四年年底,共有367 971名外佣在港工作,当中有55%来自菲律宾,来自印尼的则占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