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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2007

第三章 劳资关系

劳资关系纲领

www.labour.gov.hk/tc/labour/content.htm
3.1

在香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主要是建基于劳资双方自行议定的雇佣条款及条件。本港的雇主和雇员可自由组织职工会及参加职工会活动。劳资关系纲领的宗旨,是维系并促进非政府机构和谐的劳资关系。我们透过以下方式达致这个目标:

  • 就有关雇佣条件、《雇佣条例》条文、良好人事管理措施等事宜提供意见;
  • 提供自愿性质的调解服务,协助雇主和雇员解决申索声请和劳资纠纷;
  • 提高公众对劳工法例的认识,并鼓励雇主采取良好的劳资管理措施;
  • 透过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迅速仲裁小额薪酬申索声请;以及
  • 为职工会进行登记及作出规管,以促进完善及负责任的职工会管理。
3.2

劳工处在这纲领下执行的主要法例,包括《雇佣条例》、《劳资关系条例》、《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及《职工会条例》。

3.3

《雇佣条例》提供一套雇佣标准,其复盖范围广泛,是规管非政府机构的雇佣条件的主要法例。《劳资关系条例》订定了调解非政府机构的劳资纠纷的程序,而《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则确立了一个名为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机制,就未能以调解方式解决的小额薪酬索偿个案进行仲裁。在规管职工会方面,《职工会条例》为职工会的登记及管理提供了法定架构。

二零零七年的工作概况和成绩

主要的工作表现指标

3.4

本纲领的主要工作表现指标载于 图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