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2002
第六章
雇员权益及福利
雇员权益及福利纲领
本处订定雇员权益及福利纲领的目的,是以公平方式,改善和保障雇员的权益及福利。我们的目标是逐步提高雇佣标准,以配合香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步伐,从而在劳资双方的利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我们透过以下方式达致这个目标:
- 订定和修订雇佣标准,并征询劳工顾问委员会(劳顾会)这个行之已久的谘询组织;
- 透过视察工作场所和调查投诉,确保法定及合约的雇佣条件获得遵守;
- 处理雇员的补偿声请;
- 与各个为保障雇员权益而设立的法定机构保持紧密合作;以及
- 为雇员和雇主提供以客为本的资讯服务,确保他们认识本身的权利和责任。
在本纲领下执行的主要法例,包括《雇员补偿条例》、《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破产欠薪保障条例》、《雇佣条例》有关雇佣条件条文、其附属的《雇用儿童规例》和《雇用青年(工业)规例》,以及《入境条例》第IVB部的条文。
《雇员补偿条例》设立了一个不论过失及无须供款的雇员补偿制度,在这制度下,个别雇主须负责就因工伤亡的个案支付补偿。该条例规定所有雇主必须持有有效的保险单,以便他们能负起在《雇员补偿条例》或普通法下所应承担的责任。
《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规定发放补偿予患上硅肺病或与石棉肺病的人士。补偿款项来自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而该基金由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委员会管理。
《破产欠薪保障条例》规定设立破产欠薪保障基金(下称基金),而该基金须由一个委员会负责管理。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雇员如遭无力偿债的雇主拖欠工资、代通知金及遣散费,可向该基金申请特惠款项。有关的申请须在雇员最后一个工作天后六个月内提出。
《雇佣条例》是规管非政府机构的雇佣条件的主要法例,其附属的《雇用儿童规例》禁止雇主雇用15岁以下的儿童在工业经营内工作,并对非工业机构雇用年满13岁但未足15岁的儿童作出规管;而《雇用青年(工业)规例》则规定受雇于工业机构的青年的工作时间安排,以及禁止雇用青年从事危险行业。
此外,劳工处亦负责执行《入境条例》第IVB部的条文,以遏止雇用非法劳工,保障本地工人的就业机会。
二零零二年的工作概况和成绩
主要的工作表现指标
本处在二零零二年进行了多项工作,加强保障雇员的权益和福利。这纲领下的主要工作表现指标载于图六‧一。
加强对违例欠薪个案的执法行动
劳工处非常重视雇主拖欠和少付雇员工资的情况,并已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执行有关支付工资的法例。我们曾前往全港各区的建筑地盘及食肆等工作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和视察,以查看是否有雇主违例欠薪的情况。我们会调查所有涉嫌违例欠薪的个案,如有足够的证据,便会立即进行检控工作。

由于在二零零二年加强执法,劳工处就雇主违例欠薪发出传票并由法院审结的个案增加至198宗,较二零零一年的95宗大幅上升了108%。在二零零二年,当事人被定罪的传票共有139张,较二零零一年的75张上升了85%。
保障和改善雇员权益的立法建议及其进展
在二零零二年,立法会修订了《雇员补偿援助条例》,以使雇员补偿援助计划的长期财政状况得以回复稳定。
在二零零二年四月,我们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以改善因受雇从事指定高噪音工作而罹患噪音所致失聪的雇员的权益。主要的建议包括根据名义工资增长率,调高最低及最高的补偿金额;调高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百分比;以付还方式支付听力辅助器具的开支;增订四种指定高噪音工作;以及授权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进行或资助复康计划。
年内,我们亦就在《雇佣条例》、《雇员补偿条例》、《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及肺尘埃沉着病特惠金计划下承认中医药的建议,征询了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的意见。该委员会原则上同意这项建议。我们已开始草拟法例,以实施有关的建议。
加强执法
我们已加强执法工作,确保劳工法例下雇员的法定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二零零二年,劳工督察对不同经济行业进行了162 417次视察,其中157 968次亦同时打击雇用非法劳工图六‧二。此外,我们与入境事务处和警务处加强联系,以便更有效交换情报和进行跨部门执法行动。我们亦对较有可能发现非法劳工(包括从事非家务工作的外籍家庭佣工)的工作地点及行业,进行特别巡查行动。在二零零二年,我们把341名怀疑非法劳工转介入境事务处或警务处跟进。

我们亦进一步加强监察政府服务承办商,以保障其雇用的工人的法定权益。在二零零二年,我们调配一队劳工督察,专责到工作地点视察和调查投诉,以查核这些承办商所雇用的低技术工人的工作条件。年内,我们共进行了393次视察,面见了1 036名工人,并对触犯劳工法例的承办商提出检控。此外,我们亦根据执法经验,协助外判服务的部门制定措施,加强监管承办商。
为确保雇主遵守「补充劳工计划」的规定,我们调查了117宗投诉涉嫌违规个案,调查事项包括指称雇主涉嫌以外地劳工取代本地工人、短付工资,以及不给予外地劳工休息日或法定假日等。
处理雇员补偿个案
根据现时不论过失的雇员补偿制度,如雇员因工伤亡,该受伤雇员或身故雇员的家庭成员可获补偿。涉及死亡个案的索偿可由法院裁决,或根据在二零零零年八月推行的改良机制,由劳工处处长裁定。
本处在二零零二年内接获雇员补偿个案的资料载列于图六‧三及六‧四。二零零二年内,我们处理了所呈报涉及病假超过三天的36 567宗受伤个案,其中包括12 270宗由雇主与雇员直接解决的个案。支付给轻伤个案及病假超过三天个案的受伤雇员的补偿金额,分别是797万元及3.3亿元。
在二零零一年呈报的57 019宗雇员补偿个案中,截至二零零二年年底,54 583宗病假超过三天的受伤个案及141宗死亡个案已获解决,受伤雇员或身故雇员的家庭成员获支付的补偿金额达9.1亿元。这些个案招致损失的工作日数为1 472 756日。图六‧五
工伤贷款计划为工伤意外的受害人提供临时的援助。根据该计划,每宗个案的合资格申请人最多可获免息贷款15,000元。在二零零二年,经批核的申请有24宗,贷款总额为346,859元。
与法定机构合作
我们与多个法定机构保持紧密合作。这些法定机构按法规成立,负责管理各项保障雇员权益的计划。
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
本处与破欠基金委员会十分重视基金可能被滥用的问题,对雇主将支付工资的责任转嫁予基金的问题尤为关注。因此,我们已订有严格的审查机制处理所有申请。为了进一步防止滥用,当局在十一月成立了一个「跨部门专责小组」,成员包括劳工处、破产管理署、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及法律援助署的代表。
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委员会
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委员会是根据《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成立,以便为肺尘埃沉着病患者提供补偿金。该委员会的经费来自向建造业及石矿业收取的征款。根据《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劳工处负责评定申请人是否有资格获得补偿,而合资格人士,每月可获基金委员会发放补偿金。
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
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是根据《雇员补偿援助条例》成立。该局负责管理雇员补偿援助计划,为未能向雇主或其承保人取得应得补偿的因工受伤雇员提供援助。如雇员补偿保险承保人无力偿债,该计划亦为受影响的雇主提供保障。
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
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是根据《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成立,以便为因受雇从事指定高噪音工作而罹患噪音所致失聪的雇员提供补偿金。
资讯及谘询服务
电话谘询中心
我们设有全日24小时运作的电话谘询中心,处理市民对劳工法例及劳工事务的一般查询。在二零零二年,我们在电话谘询服务的选项中加入更多资讯项目,供市民以电话收听和透过传真索阅更多资讯。现时市民可随时选听80项以广东话、普通话或英语预录的资讯,了解劳工法例及本处提供的服务。市民亦可透过图文传真索取94种中、英文表格和资料。在办公时间内,更有电话谘询主任解答市民进一步的查询。年内,这项深受欢迎的电话谘询服务共处理了1 266 039次电话查询图六‧八。
简报会及宣传活动
在二零零二年,我们为政府部门举办了四次简报会,及为外地劳工及其雇主举办了61次简介会,向有关人士讲述他们的权利和责任。
我们进行广泛宣传,教育雇主及雇员认识他们在《雇员补偿条例》下的权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