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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 (第78章)

以下的条款根据《电子交易(豁免)令》获豁免。任何根据这些条款向劳工处呈交资料的人士或团体请注意,本处只接受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资料。 
 

条款 须提供的资料
5(1)、6及8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规管受港外雇主聘用前往香港以外地区就业的体力劳动雇员及每月工资不超过二万元的非体力劳动雇员在香港订立的合约。这些合约须由劳资双方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在雇员离港前呈交劳工处核签。劳工处在核签合约前,可要求一名在港永久居住的人士提交一份担保书或保证书,以保证雇主履行合约。

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  2115 3667电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