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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顾问委员会报告2023-2024 - 第二章

劳工顾问委员会

2.1 引言

劳工顾问委员会(下称「劳顾会」)是一个非法定组织,委员由劳工及福利局局长行使行政长官所授予的权力委任,负责就劳工事宜,包括法例及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向劳工处处长提供意见。劳顾会由劳工处处长出任当然主席,共有12名委员,雇主及雇员各有六名代表。

劳顾会在制定劳工政策的工作上肩负重任,并就劳工法例提供意见。

2.2 历史

1927

劳顾会正式成立。

  • 在成立初期,劳顾会成员包括大企业、政府部门和军部的代表,当时并无雇员代表。
1946

劳顾会发展成为一个由三方代表参与的组织,由劳工事务主任担任当然主席。

  • 外籍雇主、华籍雇主及大企业的雇员各有三名代表出任委员。
  • 劳工事务主任是劳工办事处的主管,该办事处原辖属华民政务司署,于1946年成为独立部门(即现在的劳工处)。
1947

劳工处处长成为劳顾会的当然主席。

  • 劳工处的部门首长由劳工事务主任改称为劳工处处长。
1950

劳顾会重组,首次有经选举产生的雇员代表。

  • 在代表雇主的四名委员中,有两名由雇主组织提名出任,另两名分别来自外籍及华籍雇主的委员由政府委任。
  • 在代表雇员的四名委员中,有两名由职工会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而其余两名由政府委任。
1977

劳顾会增加四名委员,人数增至12名。

  • 在六名雇主代表中,四名由雇主组织提名,两名由政府委任。
  • 在六名雇员代表中,三名由职工会选出,三名由政府委任。
1985

劳顾会委员的任期由一年延长至两年,并增加经选举产生的雇员代表人数。

  • 经选举产生的雇员代表由三名增至四名,而委任的雇员代表则由三名减至两名。
1989

由雇主组织提名的雇主代表及经选举产生的雇员代表各由四名增至五名。

  • 两方面的委任成员亦各减至一名。
1993

劳顾会委员可支取津贴,亦可提出会议议程项目。

  • 出任劳顾会的非官方委员可支取津贴,委员亦可提出议程项目,在劳顾会会议上讨论。
2003

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常任秘书长(劳工)成为劳顾会的当然主席。

  • 2003年7月,经济发展及劳工局辖下劳工科与劳工处合并。该新组织沿用劳工处的名称,由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常任秘书长(劳工)掌管,同时兼任劳工处处长。
2007

劳工处处长成为劳顾会的当然主席。

  • 政府于2007年7月重组总部政策局,并重设劳工处处长一职,同时出任劳顾会的当然主席。
2013

劳顾会委员以劳顾会委员身分成为标准工时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 政府于2013年4月成立标准工时委员会(下称「标时委员会」),由主席及23位来自劳工界、工商界、学术界、社会各界以及政府的成员组成。当中,时任劳顾会委员以劳顾会委员身分成为标时委员会的当然成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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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顾会雇员委员自2015年年底起拒绝出席标时委员会会议,并于2016年11月24日以书面重申他们退出标时委员会的决定。标时委员会的任期于2017年1月31日完结。

2.3 职权范围

劳顾会就劳工事宜,包括法例及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向劳工处处长提供意见。如有需要,劳顾会可成立辖属委员会,并加入非劳顾会委员的人士出任该等委员会的委员。

2.4 成员组织

主席: 劳工处处长(当然主席)
委员:
雇主代表

五名由主要雇主商会提名的委员,分别代表:

  • 香港中华总商会
  •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
  • 香港雇主联合会
  • 香港工业总会
  • 香港总商会

一名以个人身分获委任的委员

雇员代表
  • 五名由已登记的雇员工会选出的委员
  • 一名以个人身分获委任的委员
秘书: 由一名劳工处高级劳工事务主任担任

2.5 2023-2024年度的委任

2022年11月12日举行的劳顾会选举,登记的雇员工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选出2023-2024年度的雇员代表。在是次选举,有13名候选人竞逐五个席位,出任劳顾会的雇员代表。共有869间雇员工会登记为选举单位,其中843间雇员工会参与投票。

雇主代表方面,五个主要雇主商会于2022年年底应邀提名代表出任劳顾会委员。

其余两名分别代表雇主及雇员的委员,以个人身分由政府委任。

劳顾会12名委员的委任公告于2022年12月9日的政府宪报刊登。

劳工顾问委员会会议
劳工顾问委员会会议

2.6 劳顾会辖下专责委员会

为使劳顾会更有效处理需要关注的众多事务,以及就个别劳工事务范畴获取劳顾会以外主要持份者的意见,劳顾会辖下设立了五个专责委员会。这五个委员会分别是:

  • 雇员补偿委员会
  • 就业辅导委员会
  • 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委员会
  • 劳资关系委员会
  • 职业安全及健康委员会

除劳顾会委员外,专责委员会的成员包括雇主和雇员代表、学术界人士、专业人士,以及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及关注团体代表等30多人。

这些专责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成员组织及工作载于下文有关篇章;成员名单则载于附录I至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