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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及健康

注册及职员培训科

注册为安全审核员须具备的资格

附表1
  1. 除第3段另有规定外,有关人士须─
    1. 为《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第59章) 所指的注册安全主任;
    2. 具有不少于3年全职担任管理职位的经验(该等经验须于紧接提出有关申请前的5年内取得),而该职位是负责某工业经营的工业安全及健康事宜的;
    3. (除第2段另有规定外)在提出注册申请时,担任(b)段提述的管理职位或同类职位;
    4. (i) 已圆满地完成注册计划营办人主办的计划;或
      (ii) 在本部分有关注册为安全审核员的规定生效前,已圆满地完成处长承认的计划;及
    5. 明白香港法例中关乎工业安全及健康事宜的规定。

  2. 处长可藉书面通知豁免某人,使其不受第1(c)段的规定规限。

  3. 如属在紧接本部分有关注册为安全审核员的规定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情况,并只限于这种情况下,有关人士须─
    1. 具有不少于18个月全职担任管理职位的经验(该等经验须于紧接本部分有关注册为安全审核员的规定生效前的3年内取得),而该职位是负责某工业经营的工业安全及健康事宜的;及
    2. 已圆满地完成处长承认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