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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你的工场及建筑工程

「应呈报工场」的东主及「建筑工程」的承建商是须要向劳工处处长呈报有关其工场(包括工厂及食肆等)或建筑工程的资料。没有作出这项呈报属于违法,东主和承建商除了可被检控外,亦丧失了一个在工序开展初期,得到劳工处职业安全主任提供改善工作地点安全和健康指引的大好机会。

工场的呈报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9条的规定,「应呈报工场」的东主在以下情况须向劳工处处长呈报有关工场的资料:

  1. 在该工场首次有任何工业工序展开前或首次有任何工业操作进行前,以订明表格(即FIUO-NOT)向处长呈报。
  2. 在该工场的地点或名称或所进行的工业工序或工业操作的性质拟有所转变前,以订明表格(即LD394(S))向处长呈报。
  3. 如「应呈报工场」东主的身分有所变更,有关变更须在生效后21天内向处长呈报。

建筑工程的呈报

根据《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第56条、第58条及第59条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的承建商,在以下情况须向劳工处处长呈报有关工程的资料:

  1. 除有合理理由相信建筑工程将会在少于6个星期的期间内完成;或在任何时间雇用或将雇用进行建筑工程的工人不超过10名外。进行「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须在工程展开后7天内,以书面(即LD202)向处长呈报。
  2. 如根据(1)向处长提供的资料有重要改变,则进行有关工程的承建商须在得悉该项改变后7天内,以书面向处长呈报有关改变。
  3. 根据(1) 提供资料的承建商,须在有关建筑工程完成后7天内,以书面向处长呈报完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