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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工厂及工业经营(负荷物移动机械)(修订)规例》

《2003年工厂及工业经营(负荷物移动机械)(修订)规例》已于2003年11月26日在立法会通过,并于2003年11月28日在宪报刊登后即时生效。

该规例旨在修改主体规例中「负责人」的定义,使该定义亦涵盖在地盘内控制使用负荷物移动机械的建筑工程的进行方式的承建商。

修订规例是反映《建筑地盘(安全)规例》所作出的修订,把施加于总承建商的责任,扩展至那些在建筑地盘内控制任何建筑工程进行方式的承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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