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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必须投购雇员补偿保险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40条,所有雇主(包括判头、包头等)必须投购雇员补偿保险,以承担雇主在《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否则不得雇用雇员从事任何工作,不论其合约期或工作时数长短、全职或兼职、长工还是临时工。工伤补偿保险的最低投保金额如下:
雇主可透过香港保险业联会的网页,查阅获授权承保雇员补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名单。 如雇主在投购雇员补偿保险方面遇到困难,可申请雇员补偿联保计划。有关计划的详情及申请资格,请与「雇员补偿联保计划管理局」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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