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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雇主必须投购雇员补偿保险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40条,所有雇主(包括判头、包头等)必须投购雇员补偿保险,以承担雇主在《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否则不得雇用雇员从事任何工作,不论其合约期或工作时数长短、全职或兼职、长工还是临时工。工伤补偿保险的最低投保金额如下:

雇员数目

以每宗事故计算的投保金额

不超过200人 不少于港币1亿元
超过200人 不少于港币2亿元


    若雇主不依法例为其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即属违例,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雇主可透过香港保险业联会的网页,查阅获授权承保雇员补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名单。

    如雇主在投购雇员补偿保险方面遇到困难,可申请雇员补偿联保计划。有关计划的详情及申请资格,请与「雇员补偿联保计划管理局」联络:

    电话: 2591 9316      
    传真:   2591 6962
    地址: 香港湾仔骆克道353号三湘大厦29楼
    电邮: administrator@ecirsb.com.hk
    网址: www.ecirsb.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