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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雇员补偿援助(杂项修订)条例》

《2003年雇员补偿援助(杂项修订)条例》已于2003年12月17日于立法会获得通过,有关的修订已于12月24日在宪报刊登,并于该日生效。

修订条例对《雇员补偿援助条例》提出以下的修订:

  1. 清楚订明在保险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当因工受伤的雇员为申索雇员补偿或损害赔偿而提出法律诉讼,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在向雇主援助雇员补偿或损害赔偿后,可就雇主须承担的或经颁令须支付的法律诉讼费用提供援助;以及
  2. 厘清当《雇员补偿援助条例》下与保险人无力偿债相关的条文被撤销后,如有保险人于有关撤销生效日期之前已被宣告为无力偿债,则不论雇主在该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才被裁定有法律责任支付雇员补偿或损害赔偿,则《雇员补偿援助条例》仍会继续适用于有关的申索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