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雇员补偿援助(修订)条例
《2002年雇员补偿援助(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已于2002年6月26日于立法会获得通过。除了与承保人无力偿债有关的某些条文外,修订条例已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修订条例旨在实施一系列的措施,以改革雇员补偿援助计划,使其财政状况能长远地回复稳健。主要修订如下:
- 引入济助付款以取代普通法损害赔偿的援助;
- 授权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下称管理局)参与法律诉讼,并就申索作出抗辩;
- 修订向管理局提出申请的程序,例如规定可能向管理局申请援助的人士必须向管理局送达诉讼通知;
- 规定没有投购雇员补偿保险单的雇主须向管理局缴交附加费;及
- 将雇员补偿保险保费的征款率由5.3%增加至6.3%,并将所增收的征款拨给管理局。
修订条例亦包括了若干修订,以废除与承保人无力偿债有关的条文。不过,这些修订只会在为保障承保雇员补偿业务的保险人无力偿债的情况而另行设立的计划成立以后才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