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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

《2003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已于2003年5月16日刋登宪报,并于同日实施。藉着该修订条例,一系列改善职业性失聪补偿计划(下称"补偿计划")的措施得以推行。

改善措施包括 -

  • 最低及最高补偿款额会按名义工资增长率调高。
  • 调高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以计算补偿款额。百分比的上限维持在60%的水平。
  • 成功获得职业性失聪补偿的人士,可向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管理局)申请付还购买、维修和更换听力辅助器具的开支。首次可获付还的开支款额上限是9,000元,每名申请人可获付还的开支总额为18,000元。
  • 加入下列四类新的指定高噪音工作 ,使从事这些工作的雇员,在符合《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的规定下,可获职业性失聪补偿 -
    • 在屠房电昏猪只以供屠宰范围附近工作的雇员;
    • 完全或主要从事戥脚的麻雀馆雇员;
    • 完全或主要在的士高舞池紧邻范围内担任侍应生或水吧工作的雇员; 及
    • 的士高唱片骑师。
  • 授权管理局进行或资助复康计划。
  • 在计算补偿款额时,管理局可剔除申索人在最后合计12个月受雇期内经雇主同意而放取的无薪假期,以厘定申索人的入息。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申索人的平均入息。

付还听力辅助器具的开支,只适用于在2003年5月16日《2003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生效或以后因取得、装配、修理或保养听力辅助器具而招致的开支。有关的申请必须在招致该等开支的日期起计12个月内提出。如听力辅助器具是助听器,申请人须根据专业人士的建议购买该等器具。管理局会指定有关专业人士的类别。

由于申索人必须在离开指定高噪音工作后十二个月的限期内提出补偿申请,从事四个新增的指定高噪音工作并符合申请资格的雇员宜尽早申请。申索人必须符合职业及伤残方面的规定,方可藉补偿计划获得补偿。

补偿计划由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负责执行。如有疑问,可致电2723 1288向该局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