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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众假期及雇佣法例 (补假安排) (修订) 条例》


《2011年公众假期及雇佣法例(补假安排)(修订)条例》已于2012年2月24日开始生效,对《雇佣条例》及《公众假期条例》作出修订,以更改在农历新年的首三日中任何一日或中秋节翌日适逢星期日的情况下,替代成为法定假日及公众假期的日子。

根据修订条例,当农历年初一、年初二或年初三适逢星期日时,会以农历年初四替代成为法定假日及公众假期。同样地,当中秋节翌日适逢星期日时,则以中秋节翌日之后的第一日(即农历八月十七日)替代成为法定假日及公众假期。至于其他法定假日及公众假期的补假安排,则不会受是项法例修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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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众假期及雇佣法例 (补假安排) (修订) 条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