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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肺尘埃沉着病(补偿)(修订)条例》

  • 《2008年肺尘埃沉着病(补偿) (修订)条例》自2008年4月18日起生效,《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的名称修改为《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以配合将条例的保障范围扩濶至包括间皮瘤的修订。经修订后:

    1. 癌症间皮瘤是根据条例可获补偿的疾病 - "间皮瘤" 的定义为"由于石棉尘埃或含有石棉的尘埃而导致的间皮组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

    2. 间皮瘤患者申请补偿的资格和条例下适用于肺尘埃沉着病患者的资格相同,即获诊断患有间皮瘤的人士必须已在香港居住5年或以上,才符合在条例下获得补偿的资格。如患者在香港居住少于5年,则必须是在香港罹患该疾病才可获得补偿;

    3. 合资格的间皮瘤患者将可获得与肺尘埃沉着病患者相同的补偿及福利;

    4. 肺尘埃沉着病判伤委员会(判伤委员会)获授权评定申请人是否罹患间皮瘤、其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和患者的死亡原因;及

    5. 只有在2008 年4月18 日(即修订条文生效当日)或之后被判伤委员会判定为患有间皮瘤的人士,或在2008 年4月18 日或之后去世而被判伤委员会判定死于间皮瘤的人士的家属,始可根据条例申请补偿。

  • 《2008年肺尘埃沉着病(补偿)(修订)条例》原文 (PDF)

  • 查询可致电2852 4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