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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补偿条例》有关承认注册中医核证修订已于2008年9月1日生效

《雇员补偿条例》有关承认注册中医核证修订已于2008年9月1日生效

《2006年为雇员权益作核证(中医药)(杂项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有关《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的部分已于2008年9月1日生效。是次修订适用于生效当日或之后因工受伤或患上《雇员补偿条例》所指定的职业病的雇员

有关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就雇员在《雇员补偿条例》下有权享有的权益,承认注册中医所进行的医治、身体检查和所发出的核证。注册中医是指列于中医注册名册内且已根据《中医药条例》(第549章)注册的人士。

根据《修订条例》,雇员若在2008年9月1日或之后,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伤,在向注册中医求诊时,如注册中医认为他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并为他的工伤发出病假纸,雇主须就该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期间,向雇员支付工伤病假钱。

受惠于新规定的工伤雇员,如接受由注册中医的医治,雇主须承担法例下规定的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犹如现时工伤雇员接受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的治疗一样。

除上述的主要修订外,其他实施的修订包括在2008年9月1日或之后因工受伤的雇员,雇主如需要安排该受伤雇员接受身体检查,便须安排与其所接受治疗的同一类别的医疗人员进行有关检查。其他在供应或装配支持身体结构或功能的器具,或法例下各委员会成员等方面,注册中医可如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有相同的职能。

随着是次在《雇员补偿条例》下的修订的实施,在《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第360章)下的类似修订亦已在2008年9月1日实施。有关受惠人士可寻求注册中医的诊治并获得发还与医治其肺尘埃沉着病及/或间皮瘤有关连的医疗费用。

此外,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亦已于2004年制订《注册中医签发病假证明书参考指引》,就香港常见的中医病证和有关病证所适用的病假日数作出建议,供注册中医在签发病假证明书时作参考之用。有关守则和指引均可在该会的网页下载:http://www.cmchk.org.hk

(1) 请按此处浏览《雇员补偿条例》承认注册中医核证修订的相关资料

(2) 请按此处浏览《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承认注册中医核证修订的相关资料

查询电话:2717 1771(此热线由「1823」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