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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雇佣(修订)条例》法定产假由10个星期延长至14个星期

延长法定产假四个星期的《2020年雇佣(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于2020年12月11日生效。

《修订条例》旨在延长《雇佣条例》(第57章)下的产假四个星期,让合资格雇员在紧接10个星期的产假之后连续放取;并维持以现时法定产假薪酬的比率(即雇员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计算就延长产假须支付的法定产假薪酬,以每名雇员80,000元为上限。

雇主须在正常粮期支付《修订条例》下的新增四个星期产假薪酬(即第11个至第14个星期),之后雇主可透过报销形式向政府申领发还该笔已支付的产假薪酬,详情请参阅劳工处编制有关「发还产假薪酬计划」的资料。

《修订条例》亦包括:

  • 将《雇佣条例》下「流产」定义的怀孕期由「怀孕28个星期内」更新为「怀孕24个星期内」,让怀孕24个星期或以后产下不能存活婴儿的女性雇员,在符合其他所需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获得产假;及
  • 接纳由医疗专业人员所签发的到诊证明书,作为合资格雇员就接受产前检查当日有权获得疾病津贴的证明文件。

新增四个星期的法定产假适用于《修订条例》实施当日或之后分娩的合资格女性雇员;更新的「流产」定义适用于《修订条例》实施当日或之后流产的女性雇员;容许以到诊证明书作为合资格雇员就接受产前检查当日有权获得疾病津贴的证明,有关安排适用于《修订条例》实施当日或之后进行的产前检查。

《修订条例》

「发还产假薪酬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