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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香港法例第 59 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为保障工业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订定条文。

涵盖范围

这条条例适用于工业经营,即工厂、建筑地盘、食肆、货物 及货柜搬运经营、维修工场和其他工业工场。

一般责任

这条条例对东主及受雇于工业经营内的人士委以一般责任,以确保工业经营内的工作安全和健康。

  1. 每名东主该采取以下措施,照顾他在工业经营中雇用的所有人的工作安全及健康:
    • 提供及维持不会危害安全或健康的作业装置及工作系统;
    • 作出有关的安排,以确保在使用、处理、贮存或运载作业装置或物质方面是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
    • 提供所有所需的资料、指导、训练及监督,以确保雇员的安全及健康;
    • 提供及维持安全进出工作地点的途径;以及
    • 提供及维持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环境。
  2. 工业经营的每名受雇人士,也该透过以下措施促进工作安全及健康:
    • 照顾工作地点中他本人及其他人的安全及健康; 以及
    • 使用由东主提供的任何设备,或遵照东主订定的制度或工作方式工作。

工场的呈报

  • 任何管理及控制工厂或其他工业机构(建筑地盘除外) 的人,该在任何操作进行前,以指定表格(可到职业安全行动科各区办事处索取)向劳工处处长呈报有关资料。
  • 倘工场的资料,例如名称、地点或工业工序日后有任何改变,该以指定表格 (可到职业安全行动科各区办事处索取)向劳工处处长呈报。
  • 根据《建筑地盘(安全)规例》,承建商该在建筑工程展开后 7 天内,以书面向处长呈报有关资料。

附属法例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所制订的 30条附属规例,就工厂、建筑工程地盘、食肆、货物及货柜搬运经营,以及其他工业工场各类危险工作的情况订定条文。附属规例亦就各种工作情况、工业装置和机器,以及工序和物质订明详细的安全健康标准。

按此可查阅30条附属于《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的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