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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

  •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仲裁处)根据《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香港法例第453章)设立并由仲裁官组成,以仲裁小额雇佣申索。有关申索每宗由不超过10名申索人提出,而每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额不超过 15,000 元。超过仲裁处司法管辖权的申索则由司法机构辖下的劳资审裁处审理。
  • 申索人如透过劳工处劳资关系科的调停服务而未能与另一方达成和解,可向仲裁处提交申索。未经劳资关系科调停而直接要求仲裁,将不获仲裁处受理。
  • 小额雇佣申索的聆讯是公开进行的,诉讼双方不得委派律师代表出席。仲裁官所作出的裁定或命令具有法律约束力。
  • 如欲了解更多资讯,请参阅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简介 (1.37 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