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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组职工会

职工会的定义

根据《职工会条例》(第332章),职工会指任何组合,其主要宗旨根据其规则是规管雇主与雇员之间、雇员与雇员之间,或雇主与雇主之间的关系。

筹组及参加职工会的权利

  • 《基本法》第二十七条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所载的《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八条保障香港居民自由结社的权利,包括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组织及加入工会的权利。
  • 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任何雇员在其本人与雇主之间,享有以下权利:
    • 成为按《职工会条例》登记的职工会的会员或职员;
    • 如雇员是职工会的会员或职员,该雇员可于工作时间以外,或在雇主同意下,在工作时间内参加该职工会的活动;及
    • 联同其他人按照《职工会条例》组织职工会或申请将职工会登记。
  • 《雇佣条例》亦订明雇主或其代表不得:
    • 阻止或阻吓雇员行使上述权利;
    • 因雇员行使上述权利而终止其雇佣合约、惩罚或以其他方式歧视该雇员;
    • 在雇用条件中,包括以下条件或规定:
      • 如拟受雇的人是职工会会员或职员,须承诺放弃其会籍或职位;
      • 拟受雇的人须承诺不成为职工会会员或职员;或
      • 拟受雇的人须承诺不联同他人组织职工会或申请将职工会登记。

申请登记职工会

职工会须于设立当日起计30 天内,依照《职工会条例》的规定,向职工会登记局局长提出登记申请。

  • 名称
    • 每个职工会均须有一个独特的名称。职工会的拟用名称不得:
      • 与现有或已停止存在的任何其他职工会所用或曾用的名称相同或相似;
      • 相当可能会在其性质及目的方面欺骗或误导公众、该职工会的会员或任何其他现有职工会的会员;或
      • 与其宗旨或规则有抵触。
  • 规则
    • 职工会须制订规则,其中须包括《职工会条例》附表2内所列明的所有事宜。职工会规则不得抵触《职工会条例》或其规例的任何条文,亦不得抵触该职工会的任何其他规则或其主要宗旨,及不得有矛盾、不明确或令人费解之处。
  • 发起人
    • 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人,自其被定罪当日起,不得作为申请任何新职工会登记的发起人。另外,除经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意外,被裁定犯任何涉及欺诈、不诚实、胁迫或身为三合会会员的罪行的人,在其被定罪当日或由监狱获释当日(以较后者为准)起计5年内,亦不得作为申请任何新职工会登记的发起人。
    • 所有发起人均须签署声明书(即第1款表格的附录B),确认有关职工会的所有目的及宗旨均为合法,且不会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或违反《职工会条例》及其他相关香港法例的行为或活动。发起人亦须提交有效工作/受雇证明,以核实其符合该职工会拟备的规则所订明的有表决权会员资格。
    • 如发起人欲安排代理人协助处理申请,该代理人须呈交由最少两名发起人妥为签署的授权书。
    • 最少两名发起人须出席登记前会面。职工会登记局会提醒他们有关《职工会条例》、《香港国安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规定,从而提高他们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 已登记办事处及通信地址
    • 职工会须在香港设有一个已登记办事处及一个可供寄递一切通讯与通知的通信地址(通信地址可与办事处地址相同)。

职工会登记申请的发起人可联络职工会登记局。职工会登记局会就登记程序事宜,例如职工会的拟议名称、草拟规则等提供意见/协助,以供发起人参考。办理职工会登记手续毋须缴交任何费用。

职工会的权利

已登记的职工会享有若干权利,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可获免受刑事及民事起诉的保障,职工会职员及会员需要对相关的法例规定多加了解,详情请参阅《职工会条例》。职工会登记局亦备有 《职工会丶职工会会员及职员的权利丶义务和责任》(677 KB) 单张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