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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最低工资紧贴《雇佣条例》工资的定义。除《雇佣条例》另有规定外,工资是指雇主以金钱形式支付雇员作为其所做或将要做的工作的所有报酬、收入、津贴(包括交通津贴、勤工津贴、佣金、超时工作薪酬)、小费及服务费,不论其名称或计算方法,但不包括若干项目(注)。举例说,雇员因符合某项准则(例如营业额)而根据雇佣合约获支付的非赏赠性或非由雇主酌情发给的奖金,属工资的一部分。有关《雇佣条例》就工资的详细定义,请参阅劳工处印备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根据《最低工资条例》,非工作时数的时间,不会用于计算最低工资。因此,在计算最低工资时,就非工作时数而支付予雇员的款项(例如休息日薪酬、假日薪酬、年假薪酬、产假薪酬、侍产假薪酬、疾病津贴等),同样不算作须就工资期支付予雇员的工资的一部分。《最低工资条例》因应不同情况列明一些款项是否属于须就工资期支付予雇员的工资,以判断雇员的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
如就工资期须支付予雇员的工资少于最低工资,雇员有权就该工资期获支付这差额(即「额外报酬」)。该雇员的雇佣合约须视为雇员有权就该工资期获得额外报酬,而该额外报酬亦适用于计算根据其他相关法例所应获得的款项。
注: 根据《雇佣条例》,以下项目不属于工资:
- 雇主提供的居所、教育、食物、燃料、水电或医疗的价值;
- 雇主为雇员退休计划的供款;
- 属于赏赠性质或由雇主酌情发给的佣金、勤工津贴或勤工花红;
- 非经常性的交通津贴、任何交通特惠的价值或雇员因工作引致的交通费用的实际开销;
- 雇员支付因工作性质引致的特别开销而须付给雇员的款项;
- 年终酬金或属于赏赠性质或由雇主酌情发给的每年花红;及
- 完成或终止雇佣合约时所付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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