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最低工资制度的残疾雇员生产能力评估
残疾雇员有关法定最低工资的权益
《最低工资条例》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法定最低工资适用于残疾雇员,一如适用于健全雇员,因此残疾雇员同样有权收取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酬。顾及到一些残疾雇员可能会面对就业困难,《最低工资条例》同时提供了特别安排,让因残疾以致生产能力可能受损的残疾雇员,有权选择进行生产能力评估,从而厘定他们应获得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酬,抑或收取按评估的生产能力厘定的工资。
根据《最低工资条例》,启动生产能力评估的权利只属于残疾雇员,而并不属于雇主。如残疾雇员没有选择进行生产能力评估,雇主支付给他们的薪酬便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
启动评估的资格及程序
残疾雇员生产能力评估流程图
1 | 残疾雇员启动评估时必须持有由劳工及福利局康复服务中央档案室发出有效的「残疾人士登记证」。 |
2 | 残疾雇员入职前可选择和雇主协议进行不多于4星期的雇佣试工期,先行适应及熟习工作才进行评估。残疾雇员与雇主就雇佣试工期所协议的工资水平不可少于法定最低工资的50%。 |
3 | 残疾雇员从劳工处的认可评估员名册中拣选并联络认可评估员进行评估。 |
4 | 认可评估员在残疾雇员的实际工作环境进行评估,收集残疾雇员执行该份工作的详细资料,并选取合适的考虑因素及评估方法。 |
5 | 认可评估员向残疾雇员及雇主讲解评估结果,并签发「生产能力评估证明书」。认可评估员的费用由劳工处支付。 |
1. 残疾人士登记证
残疾雇员须持有由劳工及福利局康复服务中央档案室发出有效的「残疾人士登记证」,方可选择接受生产能力评估。
「残疾人士登记证」申请表格可向劳工及福利局康复服务中央档案室、各有关的非政府康复机构或各区民政事务处索取,亦可从劳工及福利局网页(www.lwb.gov.hk)下载。首次签发新证或续领「残疾人士登记证」,均无需缴费。
- 如欲查询申请「残疾人士登记证」的事宜,请致电劳工及福利局,电话号码是 2180 9384。
2. 雇佣试工期
新入职的残疾雇员可于入职前,选择与雇主达成协议,接受雇佣试工期的安排注1。雇佣试工期的目的,是让残疾雇员在实际的工作环境先行适应及熟习工作后,再进行生产能力评估。
残疾雇员与雇主就雇佣试工期内所协议的工资水平不可少于法定最低工资的50%。
雇佣试工期为期4星期,或直至残疾雇员完成评估当日为止,并以较短者为准。如残疾雇员联同雇主于雇佣试工期完结前提出申请延长雇佣试工期,劳工处处长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雇佣试工期,但以4星期为上限(即合共不多于8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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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试工期并非《雇佣条例》的试用期,因此即使残疾雇员启动生产能力评估展开雇佣试工期,该雇员及雇主仍可另行协议在该雇员的雇佣合约是否设有试用期及试用期(如有)为期多久。
注1: 已入职的残疾雇员如选择进行生产能力评估,可无需先安排雇佣试工期而直接进行评估。但如他们的工作将会有所改变,可在该改变生效前启动评估,并选择与雇主协议就新的工作安排雇佣试工期。
3. 认可评估员
残疾雇员有权选择进行生产能力评估的认可评估员。
认可评估员不可为其任职机构(或附属机构)或其推荐机构(或附属机构)所聘用的残疾雇员进行生产能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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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评估员的资料已载列于认可评估员名册。除了可利用此网页右上角的橙色键「搜寻认可评估员」进行搜寻外,亦可于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1时及下午2时至下午6时15分,公众假期除外)在劳工处下列办事处浏览认可评估员名册:
法定最低工资科:
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海港政府大楼1楼展能就业科: 香港办事处 - 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海港政府大楼东翼地下 九龙办事处 - 九龙牛头角安华街21号牛头角政府合署地下 新界办事处 - 新界荃湾西楼角路38号荃湾政府合署2字楼 认可评估员包括具备所需经验的注册职业治疗师、注册物理治疗师、注册社会工作者及职业康复从业员。他们以其个人身分获得劳工处处长认可,并已完成经劳工处安排的培训(见「申请成为认可评估员的资格」 (PDF))。
生产能力评估的目的,是评估残疾雇员在执行有关雇佣合约规定的工作方面的生产能力,有否及在什么程度上受其残疾影响,从而厘定他们应获得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酬,抑或收取按评估的生产能力厘定的工资。因此,评估必须在最切合残疾雇员的实际工作环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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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评估的日期由认可评估员与残疾雇员及雇主议定。如残疾雇员根据《最低工资条例》选择接受雇佣试工期的安排,生产能力评估原则上应在雇佣试工期内进行。然而,在雇佣试工期届满后所作的评估,同样有效。
评估的基本原则- 在进行生产能力评估前,认可评估员须向残疾雇员及雇主解释他们各自在《最低工资条例》相关条文的权利与责任,特别是启动评估的权利完全属于残疾雇员。
- 认可评估员在评估过程中,应行事客观和不偏不倚。认可评估员并须确保进行评估所涉及的职务,不会与其个人其他事务出现利益冲突。
评估的程序及方法- 在进行生产能力评估时,认可评估员应透过与雇主、残疾雇员,以及其他有助了解该工作的相关人士(例如其他为有关雇主执行相同或相类似工作的雇员),收集该工作详情的资料,包括职务内容、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地点的整体工作流程、其他执行相同或相类似工作的雇员的表现等。
- 认可评估员须按所收集到有关该工作的详细资料,运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选取适合用以作评估的考虑因素(包括工作质素、工作量、工作速度或执行职务的其他要求)。认可评估员透过采用合适的评估方法(包括实地观察、分析上述考虑因素的表现数据等),评估残疾雇员的生产能力水平。
- 如认可评估员根据所有所得的资料及证据,认为该残疾雇员在评估当日因某些原因令其未能充分发挥潜能,以致影响其表现及生产能力水平,便可相应调高该残疾雇员的生产能力水平。
5. 评估结果
认可评估员在进行生产能力评估后,会向残疾雇员及雇主签发「生产能力评估证明书」(见样本),述明该残疾雇员在执行有关工作方面可达致的生产能力水平。有关残疾雇员及雇主须加签评估证明书。评估完成后,残疾雇员不可就受雇于同一雇主的同一份工作再次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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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评估在雇佣试工期内完成,或残疾雇员无需进行雇佣试工期,则由残疾雇员及雇主加签证明书之后的第一天起,雇主应支付该残疾雇员不少于按证明书所列的生产能力水平厘定的工资,即:
完成评估后
雇主最少应支付
该残疾雇员的工资= 按证明书所列的
生产能力水平× 法定最低工资
水平^^其后亦须按最新修订的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来计算
如评估在雇佣试工期届满后才完成,在残疾雇员及雇主加签证明书后,按证明书所列的生产能力水平而厘定的工资,须追溯至雇佣试工期届满后的第一天起生效。
请注意,残疾雇员在完成评估后,必须继续持有有效的「残疾人士登记证」,以便证明书所列的生产能力评估水平得以持续有效。如残疾雇员所持有的「残疾人士登记证」注有有效日期的话,可于该有效日期届满前及早续领新证,否则雇主须在「残疾人士登记证」失效后,支付该残疾雇员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酬。因此,雇佣双方应留意「残疾人士登记证」的有效期限。
如残疾雇员或雇主其中一方没有加签证明书,由评估完成之后的第一天起,雇主便须支付该残疾雇员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酬。
认可评估员的费用由劳工处支付,残疾雇员及雇主无需就评估向认可评估员或其他人士支付任何费用。
在《最低工资条例》实施前入职的残疾雇员的过渡性安排
在2011年5月1日前已填写及联同雇主签署由劳工处指定的「选择表格」,选择《最低工资条例》的过渡性安排的在职残疾雇员,可因应个人情况及需要,选择于任何时间启动生产能力评估(即按上述的评估流程图,从劳工处的认可评估员名册中拣选并联络认可评估员进行评估)。
如在启动生产能力评估前,有关残疾雇员的「残疾人士登记证」已经失效,又或已离任有关工作,其所选择的过渡性安排亦随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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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评估前,这些在职残疾雇员可保留其原有的工资率,期间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调整亦会适用于该原有的工资率,即可按其原有的工资率相对于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注2的百分率,乘以修订后的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来计算:
完成评估前
雇主最少应支付
该在职残疾雇员的工资= 选择表格上
列明工资的百分率× 最新的
法定最低工资
水平^^其后亦须按最新修订的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来计算
在完成评估后,残疾雇员的工资水平会按「生产能力评估证明书」所列的生产能力水平来厘定。
注2: 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是每小时28元。
生产能力评估机制问答篇
问1: | 是否所有残疾雇员都必须进行生产能力评估? |
答1: | 新入职的残疾雇员:可因应自己的情况及需要,选择是否启动评估。提出评估的权利完全属于残疾雇员,而不属于雇主。如残疾雇员没有选择进行评估,雇主支付给他们的薪酬便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 在2011年5月1日前已选择过渡性安排的在职残疾雇员:可选择于任何时间启动生产能力评估。在完成评估前,残疾雇员可保留其原有的工资率,期间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调整亦会适用于他们。 |
问2: | 并未持有有效「残疾人士登记证」的残疾雇员,可否在申请登记证前启动生产能力评估? |
答2: | 残疾雇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残疾人士登记证」,才可选择启动评估。在完成生产能力评估后,残疾雇员必须继续持有有效的「残疾人士登记证」,以便有关的生产能力评估水平得以持续有效。 |
问3: | 残疾雇员在雇佣试工期内所收取的工资是否必须为法定最低工资的50%? |
答3: | 残疾雇员及其雇主可自行协议雇佣试工期内的工资水平,但不可少于法定最低工资的50%。 |
问4: | 如果生产能力评估在雇佣试工期届满后才完成,雇主应如何支付该残疾雇员的工资? |
答4: | 在此情况下,当残疾雇员及雇主加签「生产能力评估证明书」后,按证明书所述的生产能力水平而订定的法定最低工资,须追溯至雇佣试工期届满后的第一天起生效。 |
问5: | 雇佣试工期不多于4星期,残疾雇员及雇主可否自行协议延长雇佣试工期? |
答5: | 残疾雇员及其雇主不可自行协议延长雇佣试工期。如有特殊原因,他们可于雇佣试工期完结前向劳工处提出申请。劳工处处长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雇佣试工期,但以4 星期为上限(即合共不多于8星期)。 |
问6: | 雇佣试工期及试用期两者之间是否只能够选择其中一项安排? |
答6: |
《最低工资条例》的雇佣试工期的目的,是让残疾雇员在实际的工作环境先行适应及熟习工作,再进行评估。 雇佣试工期并非《雇佣条例》的试用期,因此即使残疾雇员启动生产能力评估展开雇佣试工期,该雇员及雇主仍可另行协议在该雇员的雇佣合约是否设有试用期及试用期(如有)为期多久。 |
问7: | 残疾雇员完成了生产能力评估后,有关的评估结果是否亦适用于该残疾雇员日后的所有工作? |
答7: | 「生产能力评估证明书」内的评估结果,只适用于该残疾雇员为证明书内订明的雇主执行有关雇佣合约规定的工作。残疾雇员不可就受雇于同一雇主的同一份工作再次进行评估。但残疾雇员日后如为另一雇主工作或雇佣合约所规定的工作有所更改,该残疾雇员届时有权选择启动另一次评估。 |
问8: | 如何确保认可评估员的中立性? |
答8: | 所有认可评估员在关乎残疾人士就业的职业康复或其他服务都具备所需的经验及专业知识。认可评估员以其个人身分获劳工处处长认可,并须根据《最低工资条例》的有关规定,客观和不偏不倚地执行评估的工作;同时亦须确保进行评估所涉及的职务,不会与其个人其他事务出现利益冲突。劳工处已为认可评估员提供培训及指引,并密切跟进评估个案。 |
相关人士就残疾雇员生产能力评估机制实施情况的意见
据知现时很多机构都以不少于法定最低工资聘用残疾人士。但为了让生产能力可能受残疾影响的人士有多一个选择,他们可选择进行评估,收取按生产能力订定的薪酬,以减低法定最低工资可能对他们就业机会的影响。(时任香港复康联会主席张健辉先生)
很多残疾雇员的工作能力与健全人士相若,在法定最低工资实施后,不少企业均愿意以不少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薪酬聘用残疾人士。而已进行评估的残疾雇员及他们的雇主普遍都对评估机制反应正面,并表示评估过程并不繁复。(时任香港复康联会副主席温丽友女士)
对很多残疾人士及家长而言,重要的是能获得工作机会,薪酬的高低,有时只能作次要的考虑。「残疾雇员生产能力评估机制」的目的,除了容让残疾人士按自己的生产能力赚取应得的工资外,亦希望鼓励雇主能更积极的聘用残疾人士,从而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 (学前弱能儿童家长会执行委员李刘茱丽女士)
为残疾雇员执行生产能力评估的认可评估员,均在残疾人士就业的职业康复或其他服务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整体质素良好。曾完成评估工作的认可评估员表示,在掌握评估程序及技巧上和执行评估工作的过程十分顺利。 (时任香港心理卫生会总主任沈梅芳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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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临劳工处 | 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 |
对香港法例第608章《最低工资条例》的诠释,应以法例原文为依归。 《最低工资条例》的原文已上载于律政司的「电子版香港法例」,网址是 www.elegislation.gov.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