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及相关保障
工资
- 工资是指雇主以金钱形式支付雇员作为其所做或将要做的工作的报酬、收入、津贴(包括交通津贴及勤工津贴、佣金及超时工作薪酬)、小费及服务费。超时工作薪酬若属固定性或在过去12个月内平均款额不低于雇员同期平均月薪的20%,则在计算雇员的福利时,亦须包括在工资的范围内。
- 除《雇佣条例》指明的情况外,雇主不可扣除雇员的工资。
- 雇主必须在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7天内支付工资给雇员,否则须额外支付利息。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依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
以平均工资计算的法定权益
- 用以计算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疾病津贴、产假薪酬、代通知金及年终酬金的每日平均工资或每月平均工资,是指雇员在《雇佣条例》订明的「指明日期」前12个月注内所赚取的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资。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12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
注:「月」是指「公历月」。
- 在计算平均工资时,须剔除(i)雇员未获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工伤病假或在雇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雇员未获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获取的款项。
拖欠工资乃刑事罪行
- 《雇佣条例》规定雇主必须在工资期届满后或雇佣合约终止后7天内支付工资给雇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依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即属违法。
及早求助保障权益
- 根据《雇佣条例》,如雇员在工资期届满1个月后仍未收到薪金,可当其雇佣合约已被雇主终止,雇主须支付雇员解雇代通知金及其他解雇赔偿。
- 为免争议,雇员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先向雇主表明他的决定。
- 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雇员如就工资和未放法定假日薪酬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申请特惠款项,有关的申请必须在不迟于服务的最后1天后的6个月内提出,有关代通知金、未放年假薪酬及遣散费的申请则必须在终止合约后的6个月内提出。
拖欠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判令所须支付的款项属刑事罪行
- 根据《雇佣条例》,若判令规定雇主须就条例下订明的「指明权利」作出付款(例如:工资、年终酬金、产假薪酬及遣散费等),而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没有在判令须支付的日期后14天内支付该笔款项,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35万元及监禁
3年。
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出版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对有关法例的诠释,应以《雇佣条例》原文为依归。
年终酬金
- 如雇佣合约内订明雇员可享有年终酬金,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整个酬金期,则可获发年终酬金。
- 酬金期应根据雇佣合约内指明的期间,如果没有指定,则以农历年度计算。
- 年终酬金的款额为雇佣合约内双方指定的款额。如果没有指定款额,则相等于雇员的每月平均工资*。
- 雇员在一个酬金期内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3个月(但并不包括首3个月的试用期),如符合以下条件,可按比例获部分年终酬金:
- 酬金期满后仍然受雇;或
- 被雇主解雇 (不包括犯严重过失被即时解雇)。
*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出版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对有关法例的诠释,应以《雇佣条例》原文为依归。
长期服务金/ 遣散费
长期服务金
- 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5年,并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条件,可享有长期服务金:
- 被雇主解雇(但并不是因裁员或犯严重过失而被即时解雇);
- 在固定期限的合约期满后不获续约;
- 在职期间死亡;
- 获发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发出指定的证明书,证明永久不适合担任现时的工作;或
- 65岁或以上因年老而辞职。
- 雇主须在雇佣合约终止后7天内支付长期服务金给雇员,支付给已故雇员的家属的期限则另有规定。
遣散费
- 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24个月,并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条件,可享有遣散费:
- 因裁员而遭解雇;
- 在固定期限的合约期满后,因裁员而不获续约;或
- 遭停工。
- 雇主须在收到雇员以书面发出申索遣散费的通知后的2个月内支付遣散费。
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的计算方法
- 以下的计算方法适用于计算长期服务金及遣散费的款额:
|
月薪雇员
|
(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X 2/3)# X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
|
日薪或件薪雇员
|
|
(雇员最后工作的30个正常工作日中
由雇员选任何18天工资*)#
|
X
|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
|
未足1年的服务年期则按比例计算。
*雇员亦可选择以他最后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以$ 22,500的三分之二(即$15,000)为上限。
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出版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对有关法例的诠释,应以《雇佣条例》原文为依归。
返回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