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參考計算機
這個最低工資參考計算機程式,旨在提供一個簡便的工具,協助僱主及僱員就較常見的工作模式,快速及初步計算最低工資作參考之用。在完成輸入基本的工時及工資資料,並按「製作報表」按鈕後,這程式會計算出最低工資的金額,並與應付工資的金額作比較,以判斷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資的要求。

注意
請注意本計算機是基於你輸入的資料和計算工資的一些假設運算,有關的計算結果只可作快速及初步的參考之用。精確的計算需要考慮僱傭合約內的僱傭條件,以及該月份實質的工作時數/已放取的假期等因素,而這些因素會因應個別個案而有所不同,故此可能不能夠反映在上述的計算之內。勞工處對於因這些資料內容或因使用這些資料所引致的任何損失,一概不負任何責任。此計算機提供的資料,不應被應用在任何法律程序上,或被視為申索的証據。

有關計算最低工資的詳細規定,請參考《法定最低工資:僱主及僱員參考指引》或致電勞工處的24小時查詢熱線2717 1771(此熱線由「1823電話中心」接聽)。
進入計算機 返回
 
最低工資參考計算機
註: 本頁只供輸入資料。由於有關計算並未完成,因此不宜列印此頁作參考。如需要列印,請完成輸入資料,並按本頁底的「製作報表」按鈕。
本程式是基於以下的假設作出計算:
  • 工資期為一個公曆月;
  • 每個工作日的工資率均相同;
  • 有關僱員在該月的每個工作日均有上班(即沒有放取法定假日/勞工假、年假、產假、病假或其他有薪的假期);及
  • 除休息日/非工作日及食飯時間的薪酬外(如有的話),該月並沒有其他就非工作時數支付的款項。
工作時數
每週上班日數
該月總日數?  
該月的第一天是星期幾?    
該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是否短週?
 
   
正常工作日的工作時數
(如食飯時間屬工作時數,需包含該段時間) [註 12]
小時  
星期六的工作時數
(如食飯時間屬工作時數,需包含該段時間) [註 12]
小時  
該月屬於計算最低工資工作時數的超時工作[註 1] 小時  
對該月工作時數的調整(+/-)
(例如:放取了無薪假/調動了長短週等)
小時  
該月放取了的休息日/非工作日日數
(不包括法定假日/勞工假、年假、病假、產假)
 
該月的總工作時數 小時  
該月最低工資金額
(總工作時數 X 元)
0.00      計算  
 
所支付工資        
該月的工資
(需包括為僱員作出的強積金供款,如有的話) [註 3]
 
休息日/非工作日薪酬 [註 4]        
休息日/非工作日是否有薪?
 
   
該月有薪的休息日/非工作日日數
(不包括法定假日/勞工假、年假、病假、產假)
 
休息日/非工作日按日計的人工是否與正常工作日一樣?
(如是,有薪休息日/非工作日按日計的人工 = 該月工資 ÷ (工作日日數 + 有薪休息日/非工作日日數))
 
   
休息日/非工作日人工是基於哪個月薪金額計算?



 
 
 
   
用以計算休息日/非工作日人工的月薪金額  
休息日/非工作日按日計的人工  
該月休息日/非工作日的總薪酬
(容許自行輸入)
 
食飯時間薪酬 [註 4]    
食飯時間是否有薪?
 
   
食飯時間是否屬工作時數? [註 2]
 
   
該月有有薪食飯時間的日數  
每日食飯時間的人工  
該月食飯時間的總薪酬
(容許自行輸入)
 
就非工作時數支付的總金額 0.00      
經扣除就非工作時數支付的款項後,算作就該月須支付予僱員的工資 [註 5] 0.00      計算  
 
 
重設             製作報表
註 1:
根據《最低工資條例》第4條,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不足一小時亦須計算在內),包括僱員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
  • 留在僱傭地點當值的時間,而不論當時有否獲派工作或獲提供培訓;或

  • 在關乎受僱工作的情況下用於交通的時間,但不包括用於往來居住地方及僱傭地點(位於香港以外的非慣常僱傭地點除外)的交通時間。
僱傭地點是指僱員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為執行工作或接受培訓而留在該地點當值的任何地點。

除《最低工資條例》第4條指明的情況外,如果按照僱傭合約,任何小時(不足一小時亦須計算在內)如被視作僱員的工作時數,則在計算最低工資時,該段時間也須包括為工作時數。
 
註 2:
如果僱員在食飯時間是按照僱傭合約、或在僱主同意或指示下而留在僱傭地點當值,則不論該僱員當時有否獲派工作,該段時間應包括在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內。相反,如僱員在食飯時間不是《最低工資條例》工作時數所指的情況(見註1),該食飯時間便不屬於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此外,如果按照僱傭合約,食飯時間被視作工作時數,則計算最低工資時亦須包括這些食飯時間。
 
註 3:
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為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但不包括若干項目,例如年終酬金、僱主為僱員退休計劃的供款等。《最低工資條例》內的工資的定義主要是跟隨《僱傭條例》下的定義,詳情請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PDF)。

為計算法定最低工資,僱主根據《僱傭條例》指明條文下,就某工資期從僱員的工資扣除的款項(例如扣除代僱員作出的強積金供款、在僱員的書面同意下,從工資內扣除早前借給僱員的貸款),須算作為就該工資期須支付的工資的一部分。詳情請參閱《法定最低工資:僱主及僱員參考指引》第4章C部。
 
註 4:
《最低工資條例》和《僱傭條例》,都沒有規定食飯時間和休息日是否有薪。這方面有薪與否,及其計算方法、工資率或金額是由僱主和僱員議定。
 
註 5:
最低工資是以僱員於工資期的總工作時數,乘以法定最低工資水平而所得之數。由於非工作時數的時間,不會用於計算最低工資,因此,在計算最低工資時,就非工作時數而支付予僱員的款項(如:休息日薪酬、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產假薪酬、疾病津貼等),並不算作支付予僱員工資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