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工 法 例

《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 282 章) 

《僱員補償條例》就僱員因工受傷制定一個不論過失及毋須供款的僱員補償制度。該條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 

適用範圍

  • 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僱主有責任支付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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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僱員補償條例》一般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合約受僱的僱員。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而在外地工作時因工受傷的僱員,也受保障。
評估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
  • 兩級制評估委員會─普通評估委員會及特別評估委員會─負責評估僱員因工傷所須缺勤的期間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 
主要的補償項目
  1. 致命個案的補償金額
已故僱員的年齡補 償 金 額
40歲以下
84個月的收入* 或303,000 元,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40歲至56歲以下
60 個月的收入* 或303,000 元,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56歲或以上
36個月的收入*或303,000 元, 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1. * 計算死亡補償所採用的每月收入以港幣21,000元為上限
  2. 致命個案的殯殮費和醫護費
  • 任何人士如曾支付因工遭遇意外而死亡的僱員的殯殮費和醫護費,有權向死亡僱員的僱主申索發還有關的費用,但可獲付還費用的數額以35,000元為限。
(這只適用於在2000年8月1日或之後發生的意外。)按此瀏覽「怎樣申請僱員因工死亡補償」
  1. 僱員因受傷導致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
受傷僱員的年齡補償金額
40歲以下 
96個月*的收入或344,000元 ,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40歲至56歲以下 
72個月*的收入或344,000 元,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56歲或以上
48個月*的收入或344,000元 ,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 計算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所採用的每月收入以港幣21,000 元為上限 

按期付款

  • 僱員可由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放取工傷病假)的日期起,收取按期付款達24個月。按期付款的計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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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意外時的每月收入
    減去在意外後的每月收入)
    X 4/5

     
  • 若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超過24個月,可向法院申請延長收取按期付款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可超過12個月。 
醫療費
  • 僱主須支付的醫療費的最高金額如下:
    1. 對僱員每天身為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港幣200元
    2. 對僱員每天身為非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港幣200元
    3. 對僱員在同一天身為醫院住院病人及非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港幣280元
解決工傷個案的途徑
  • 視乎個案情況 ,工傷個案可循下列途徑解決 : 
    • 直接支付補償 
    • 直接解決 
    • 以簽發證明書方式解決 
    • 由法院裁決 
強制保險
  • 僱主必須按規定持有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以承擔其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就僱員因工受傷所要負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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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可進入香港保險業聯會的網頁,查閱承保工傷補償保險的保險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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