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 問 解 答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法定假日
問1. 甚麼是法定假日 ﹖ 
答1. 僱員可享有下列12個法定假日 ﹕ 
  1. 一月一日 
  2. 農曆年初一 
  3. 農曆年初二 
  4. 農曆年初三 
  5. 清明節 
  6. 五月一日 
  7. 端午節 
  8. 中秋節翌日 
  9. 重陽節 
  10. 冬至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11. 七月一日 
  12. 十月一日。 
 
問2. 法定假日是否規定有薪抑或無薪 ﹖ 
答2. 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問3. 僱主可否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 ﹖ 
答3. 可以。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便須在事前至少48小時通知僱員,並在該法定假日前或後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天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在這些情況下,勞工處建議僱主應為僱員所放取的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保存清楚的記錄。 
 
問4. 僱主可否以工資代替法定假日給僱員 ﹖ 
答4. 不可以。僱主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僱員。 

僱主如違反這項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五萬元。

   
問5. 如果法定假日適逢僱員的休息日,僱主是否須要另外補假?  
答5. 須要。如法定假日適逢僱員的休息日,僱主應於休息日翌日補假。該補假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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