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 問 解 答

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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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僱員如被推銷或兜售與索償有關的服務,應如何處理?
答1.

僱員如被推銷或兜售與索償有關的服務,宜慎重考慮是否應該向對方透露個人資料、談論工傷個案或隨便簽署文件,以免遭人利用及招致無法預計的損失。律政司表示,索償代理的行為可能構成「助訟」或「包攬訴訟」等刑事罪行,同時人身傷害受害人的索償權利可能因而未獲全面保障而引致利益受損。索償代理可能會與受害人訂立協議,要求受害人向索償代理繳付所討回的賠償金中相當大的部份。根據香港法律,非法資助他人進行訴訟,或分取訴訟得益,皆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及最高監禁七年。在工傷及交通等意外中受傷的人士,應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或使用法律援助署、勞工處及社會褔利署等相關政府部門的服務。如被索償代理滋擾,應立即報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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