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 問 解 答

香港法例第 282章 《僱員補償條例》
呈報工傷意外事故
問1.僱員若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指定的職業病,應怎樣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答1.僱員責任

僱員若不幸遭遇工傷意外或被證實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指定的職業病,應盡快向僱主報告。報告可以口頭方式或以書面(例如填寫表格1或1A)向僱主或管工提交。若意外引致僱員死亡,而死亡地點是在廠房、工地或工地附近,則僱主將被視為已接獲通知。

僱主責任

僱主在接獲工傷意外或僱員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指定的職業病的通知後,必須以表格2、2A或2B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工傷個案須於14天內呈報,死亡個案須於7天內呈報

僱員若懷疑僱主並沒有就其工傷意外或職業病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可按發生工傷意外地點所屬地區前往有關的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分區辦事處直接呈報。辦事處在收到僱員的呈報後,若確定還未收到僱主就該工傷意外/職業病的呈報,會以書面要求僱主按《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呈報有關工傷意外/職業病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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