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必須就其全職或兼職的僱員(包括兼職家務助理及暑期工等),持有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以承擔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若僱主不依法例的規定持有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365 章《僱員補償援助條例》,僱主如違反強制工傷補償保險的規定,便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
如欲查詢承保工傷補償保險的保險人名單,請按此處進入香港保險業聯會的相關網頁。
如欲查詢有關保險保障範圍擴闊至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的資料,請按此處進入保險業監理處的相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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