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 問 解 答

香港法例第 282章 《僱員補償條例》
強制投購保險
問1.僱主是否必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
答1.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必須就其全職或兼職的僱員(包括兼職家務助理及暑期工等),持有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以承擔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若僱主不依法例的規定持有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365 章《僱員補償援助條例》,僱主如違反強制工傷補償保險的規定,便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

如欲查詢承保工傷補償保險的保險人名單,請按此處進入香港保險業聯會的相關網頁

如欲查詢有關保險保障範圍擴闊至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的資料,請按此處進入保險業監理處的相關網頁

  
問2.僱主是否必須為其兼職本地家務助理投購工傷補償保險?
答2.《僱員補償條例》規定,所有僱主必須為其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長工還是臨時工。故此,僱主必須為其所聘用的兼職本地家務助理投購工傷補償保險。
  
問3.僱主在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時,應注意甚麼事項?
答3.僱主須注意法例規定工傷補償保險的最低投保金額(即保單所承擔的金額)如下:
僱員數目以每宗事故計算的投保金額
不超過200人不少於港幣1億元
超過200人不少於港幣2億元

《重要事項》

條例規定的最低投保金額,並不代表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須承擔的全數法律責任的上限。因此,僱主應小心評估其僱員的工傷風險,及是否有需要投保比法定要求較高的金額。僱主應向承保人要求提供專業意見。

另僱主在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 在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時,不得從僱員的收入扣除所需費用。
  • 確保每名僱員均受保單的保障,當僱員的數目增加時,應盡快通知保險承保人。
  • 向保險承保人就僱員每年的收入及其工作的職責提供詳盡的聲明。
  • 列明僱員的一般工作地點。
  • 指明那些僱員須因工往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或公幹。
  • 指明有否將工作分判給次承判商,及保單是否需要保障次承判商的僱員。
  • 謹記保單受保期限,提早辦理續保手續,以免因勞保中斷而喪失保障和觸犯法例。
  
問4.當僱員遭遇工傷時,僱主是否須通知保險承保人?
答4.
  • 當僱員遭遇工傷時,僱主須按保險承保人指定的時間及方法(書面或指定表格)通知保險承保人。
  • 僱主應妥善保存向受傷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的紀錄、由勞工處發出的「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及「評估證明書」(表格7)、病假紙和醫療費單據的正本等,並按保險承保人指定的時間及方法遞交有關文件,以便索回已支付的補償款項。
  • 僱主如收到任何法律文件,包括法院的命令或傳票時,應盡快通知保險承保人或尋求法律意見。


| 疑問解答首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