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 业 服 务

鼓励就业交通津贴计划

鼓励就业交通津贴计划是为减轻低收入住户在职人士往返工作地点的交通费负担,并鼓励他们持续就业。

申请资格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可在香港合法受雇的雇员及自雇人士;
往返工作地点需要支付交通费用;
符合住户每月入息及资产限额(请参阅附录);及
每月工作不少于72小时(如申领每月600元的全额津贴)或

 

每月工作不足72小时但不少于36小时(如申领每月300元的半额津贴)。

截止申请日期

申请人每次可申领过去6至12个月的津贴。如申领2011年4月起的津贴,申请须于本年4月30日或之前提交;2011年5月起的津贴,则须于本年5月31日或之前提交申请,如此类推。截止申请的日期举例如下:

  申请津贴时段   截止申请日期
  由2011年4月起   2012年4月30日
  由2011年5月起   2012年5月31日
  由2011年6月起   2012年6月30日
  由2012年3月起
  (已调整的经济审查限额生效后)
  2013年3月31日

申请须知

申请人可用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津贴会以银行转帐形式发放,简单方便。
津贴按历月(注)审批,每一个符合资格的月份,可获发该月的津贴。
经济审查以住户为单位,住户除包括同住的核心家庭成员,亦包括其他同住并共同分享及分担生活所需的住户成员。同一住户的申请人,只需填写同一份申请表。
(注: 一个历月是指每月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例如:4月即指4月1日至30日,5月即指5月1日至31日,如此类推。)

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附有《鼓励就业交通津贴计划申请须知》,介绍计划及申请详情、填写申请表的参考样本、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副本等资料,供申请人参阅。申请文件可于下述的派发地点索取,亦可在此下载。

可下载的申请文件包括:
住户申请表(网上版本) (PDF)
附页(网上版本)(如适用) (PDF)
《申请须知》(网上版本) (PDF)
证明文件副本封面页 (PDF)
《申请备忘》(适用于网上版本的申请文件,内有回邮标签及向本处交回申请的地址标签) (PDF)

鼓励就业交通津贴计划宣传单张

中文 (PDF)
英文 (PDF)
印度文# (PDF)
尼泊尔文# (PDF)
巴基斯坦文# (PDF)
# 更新资料现正翻译中,暂时请参阅英文版本。

申请文件派发地点

劳工处鼓励就业交通津贴科 (尖沙咀中间道办事处)
劳工处各就业中心
民政事务总署各谘询服务中心
社会福利署各社会保障办事处

递交申请

申请人请把填妥的申请表、回邮标签和有关证明文件副本放入供提交申请的信封,并以下列方法交回本处办理申请∶

邮寄(九龙尖沙咀邮政局邮政信箱98877号)或交到本处鼓励就业交通津贴科;或
投入设于本处各就业中心或本处总部的申请投递箱。

劳工处鼓励就业交通津贴科及劳工处总部地址及办公时间

办事处

地址

办公时间

鼓励就业交通津贴科

九龙尖沙咀中间道15号
中间道停车场大厦地下
(邻近港铁尖沙咀站L1出口,或尖东站K出口)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正至
下午六时十五分)

星期六、星期日及
公众假期休息

劳工处总部
(设有申请投递箱)

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海港政府大楼17楼

常见问题

鼓励就业交通津贴计划

鼓励就业交通津贴计划的电视宣传短片及电台广播

电视宣传短片
电台广播 (粤语)(普通话

鼓励就业交通津贴计划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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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交津10‧3接受申请

查询详情

劳工处查询热线:2717 1771(由1823电话中心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