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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物
雇员补偿须知:
怎样呈报工伤
雇主的责任
雇主在接获工伤意外发生或雇员患上职业病的通知后,必须以下列方式向劳工处处长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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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 |
呈报期限 |
指定表格 |
| 工伤意外 |
丧失工作能力为期不超过3天 |
14天内 |
表格2B |
| 丧失工作能力为期超过3天 |
14天内 |
表格2 |
| 死亡 |
7天内 |
| 职业病 |
丧失工作能力 |
14天内 |
表格2A |
| 死亡 |
7天内 |
若雇主并非在上述期限内获悉有关事件,则须于知悉事件后7天或14天内(视乎上述情况而定),向劳工处处长呈报。雇主如没有合理原因而逾期或未有向劳工处处长呈报雇员工伤事件,或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0。
受伤雇员的责任
雇员因工受伤后,应尽快通知雇主或主管,否则可能延误其追讨工伤补偿的事宜。此外,受伤雇员如发现其雇主没有呈报工伤,应尽快联络劳工处雇员补偿科,并填报「工伤意外通知书」,以便本处作出跟进。
雇主填写「呈报意外通知书」(即表格2) 须注意的事项
- 雇主资料
- 雇主姓名/公司名称必须与公司盖章相符;
- 必须填写身份证/商业登记证号码。
- 总承判商的资料
- 如雇主为次承判商,请填写总承判商的名称及地址(表格2/2A第C条)。
- 学徒
- 意外发生经过
- 请具体说明意外发生的经过,切勿填写含糊的资料,以免阻延个案的处理。
- 工资
请同时填报 ─
- 雇员在意外发生前一个月的总收入;及
- 雇员在意外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
- 休息日
- 工伤保险
请填写在工伤当日仍有效的保单资料,包括 ─
- 承保人的名称及地址
(请勿填写保险经纪或代理人的名称及地址);
- 保单号码。
- 兼职雇员
- 如受伤雇员是兼职雇员,而他另有全职工作,请提供该全职工作的资料。
- 表格2 (或2A) 第H条(以直接协议方式解决的工伤补偿)
- 如果工伤引致病假超过3天但不超过7天而又没有导致永久丧失工作能力,雇佣双方可以直接协议方式解决工伤补偿。在此情况下,雇主必须填写此表格的第H条。
- 声明
- 请在声明部分填写雇主/雇主代表的姓名和职位;
- 在一式两份的「呈报意外通知书」上的签署及公司盖印均须为正本。
注意:有关法例条文的诠释,仍以法例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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