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最低工资紧贴《雇佣条例》下工资的定义。除《雇佣条例》另有规定外,工资是指雇主以金钱形式,支付雇员作为其所做或将要做的工作的所有报酬、收入、津贴(包括交通津贴、勤工津贴、佣金、超时工作薪酬)、小费及服务费,不论其名称或计算方法,但不包括若干项目(注)。举例说,雇员因符合某项准则(例如营业额)而根据雇佣合约获付的非赏赠性或非由雇主酌情发给的奖金,属工资的一部分。有关《雇佣条例》下工资的详细定义,可参阅劳工处印备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根据《最低工资条例》,非工作时数的时间,不会用于计算最低工资。因此,在计算最低工资时,就非工作时数而支付予雇员的款项(例如:休息日薪酬、假日薪酬、年假薪酬、产假薪酬、疾病津贴等),同样不算作支付予雇员工资的一部分。《最低工资条例》亦列明其他款项是否算作须就工资期支付予雇员的工资,以判断工资是否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
如就工资期须支付予雇员的工资少于最低工资,雇员有权就该工资期获付这差额(即额外报酬)。该雇员的雇佣合约须视为他有权就该工资期获得额外报酬,该额外报酬亦适用于计算根据其他相关法例所应获得的款项。
注:
根据《雇佣条例》,以下项目不属于工资:
i. 雇主提供的居所、教育、食物、燃料、水电或医疗的价值;
ii. 雇主为雇员退休计划的供款;
iii. 属于赏赠性质或由雇主酌情发给的佣金、勤工津贴或勤工花红;
iv. 非经常性的交通津贴、任何交通特惠的价值或雇员因工作引致的交通费用的实际开销;
v.
雇员支付因工作性质引致的特别开销而需支付给雇员的款项;
vi. 年终酬金或属于赏赠性质或由雇主酌情发给的每年花红;
vii. 完成或终止雇佣合约时所付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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