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 问 解 答

香港法例第608章《最低工资条例》
工资项目及须支付工资

问 1 :

在判断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时,哪些项目包括在内?何谓须支付予雇员的工资?

答 1 :

法定最低工资紧贴《雇佣条例》下工资的定义。除《雇佣条例》另有规定外,工资是指雇主以金钱形式,支付雇员作为其所做或将要做的工作的所有报酬、收入、津贴(包括交通津贴、勤工津贴、佣金、超时工作薪酬)、小费及服务费,不论其名称或计算方法,但不包括若干项目(注)。举例说,雇员因符合某项准则(例如营业额)而根据雇佣合约获付的非赏赠性或非由雇主酌情发给的奖金,属工资的一部分。有关《雇佣条例》下工资的详细定义,可参阅劳工处印备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根据《最低工资条例》,非工作时数的时间,不会用于计算最低工资。因此,在计算最低工资时,就非工作时数而支付予雇员的款项(例如:休息日薪酬、假日薪酬、年假薪酬、产假薪酬、疾病津贴等),同样不算作支付予雇员工资的一部分。《最低工资条例》亦列明其他款项是否算作须就工资期支付予雇员的工资,以判断工资是否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

如就工资期须支付予雇员的工资少于最低工资,雇员有权就该工资期获付这差额(即额外报酬)。该雇员的雇佣合约须视为他有权就该工资期获得额外报酬,该额外报酬亦适用于计算根据其他相关法例所应获得的款项。

注: 根据《雇佣条例》,以下项目不属于工资:
i.      雇主提供的居所、教育、食物、燃料、水电或医疗的价值;
ii.     雇主为雇员退休计划的供款;
iii.    属于赏赠性质或由雇主酌情发给的佣金、勤工津贴或勤工花红;
iv.    非经常性的交通津贴、任何交通特惠的价值或雇员因工作引致的交通费用的实际开销;
v.     雇员支付因工作性质引致的特别开销而需支付给雇员的款项;
vi.    年终酬金或属于赏赠性质或由雇主酌情发给的每年花红;
vii.   完成或终止雇佣合约时所付的酬金。

 

问 2 :

在判断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时,年终酬金是否属于工资?

答 2 :

法定最低工资紧贴《雇佣条例》下工资的定义。《雇佣条例》下工资的定义不包括年终酬金或属于赏赠性质或由雇主酌情发给的每年花红。因此,在判断须支付的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时,亦同样不包括年终酬金或属于赏赠性质或由雇主酌情发给的每年花红。

注:年终酬金是指根据雇佣合约(包括口头或书面、明言或暗示)订明每年发放的酬金,包括双粮、第13个月粮、年尾花红等。

 

问 3 :

雇员的休息日是否有薪?是否须用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每小时28元计算休息日薪酬?

答 3 :

《最低工资条例》和《雇佣条例》皆没有规定休息日是否有薪。这方面有薪与否,及其计算方法(包括是否按法定最低工资水平计算),是由雇主和雇员商议决定。

如果现有雇佣合约的条款在这方面不清晰及/或雇主确实因负担能力问题而需要厘清、更新有关的条款,在过程中雇主应充分谘询雇员,务求劳资双方透过沟通和协商,在合法、合情和合理的基础上寻求共识。

根据《雇佣条例》,雇主不可以单方面更改雇佣合约的条款。劳工处会积极协助劳资双方解决问题,以取得共识。雇员如怀疑其雇佣权益受损,可向劳工处求助,劳工处会积极跟进。

如雇员符合《雇佣条例》的规定,可享有有薪的法定假日(俗称劳工假或节假)及有薪年假,详情可参阅劳工处印备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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