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 问 解 答

香港法例第608章《最低工资条例》
佣金的计算及支付

问 1 :
在法定最低工资制度下,应如何处理佣金的计算?
答 1 :

根据《雇佣条例》,工资的定义包括佣金(属于赏赠性质或由雇主酌情发给的佣金除外)。因此,除属赏赠性质或由雇主酌情付给的佣金外,所有佣金均属工资并须按《雇佣条例》的规定而支付。劳资双方可按实际情况藉雇佣合约协定佣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在判断雇员的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时,根据雇佣合约须支付的佣金,会按照雇佣合约算作为须就其所属的工资期支付的工资。如果雇佣合约已协定佣金须就多个工资期支付,在判断雇员的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时,亦会按照雇佣合约算作为须就其所属的工资期支付的工资。

此外,《最低工资条例》亦因应佣金的独特情况,提供下列条文供雇主及雇员应用:

* 就最低工资而言,在雇员事先同意下于工资期首7天后而于紧接该工资期后的第7天终结前的任何时间支付的佣金,须算作为须就该工资期支付的工资的一部分,而不论有关工作于何时执行,亦不论根据雇佣合约该佣金须于何时支付。

因此,在雇员事先同意下,佣金可以按照支付的时间来决定属于须就哪个工资期支付的工资,以判断雇员的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如没有雇员事先同意,这条文便不适用。在引用这条文时,雇主亦须遵守《雇佣条例》下工资支付及扣薪的规定,有关资料可参阅劳工处印备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问 2 :

佣金可否预支?可否以例子说明在法定最低工资制度下,如何按支付佣金的时间来决定佣金属于须就哪个工资期支付的工资?

答 2 :

如第1题所述,根据《最低工资条例》,在雇员事先同意下,雇主可以向其预付佣金,并按照支付的时间来决定属于须就哪个工资期支付的工资,以判断雇员的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

假设雇员的工资期为一历月,雇主分别于4月30日及6月6日在雇员的事先同意下,预先支付佣金1,500元及2,000元。该两笔佣金原本属于7月份工资期的佣金。

在本例子中,按照《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在雇员事先同意下,于4月8日至5月7日期间支付的佣金(在本例子中,佣金于4月30日支付),须算作为属于4月份的工资;而5月8日至6月7日期间支付的佣金(在本例子中,佣金于6月6日支付),须算作为属于5月份的工资。

因此,在判断该雇员的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时,该笔1,500元的佣金,会计算在4月份的工资内,而该笔2,000元的佣金,会计算在5月份的工资内。该两笔佣金都不算作7月份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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