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第1题所述,根据《最低工资条例》,在雇员事先同意下,雇主可以向其预付佣金,并按照支付的时间来决定属于须就哪个工资期支付的工资,以判断雇员的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
假设雇员的工资期为一历月,雇主分别于4月30日及6月6日在雇员的事先同意下,预先支付佣金1,500元及2,000元。该两笔佣金原本属于7月份工资期的佣金。
在本例子中,按照《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在雇员事先同意下,于4月8日至5月7日期间支付的佣金(在本例子中,佣金于4月30日支付),须算作为属于4月份的工资;而5月8日至6月7日期间支付的佣金(在本例子中,佣金于6月6日支付),须算作为属于5月份的工资。
因此,在判断该雇员的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时,该笔1,500元的佣金,会计算在4月份的工资内,而该笔2,000元的佣金,会计算在5月份的工资内。该两笔佣金都不算作7月份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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