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 问 解 答

香港法例第608章《最低工资条例》
备存总工作时数纪录

问 1 : 雇员是否必须以打咭方式记录工作时数?
答 1 :

《雇佣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均没有规定雇主以何种方式记录雇员的工作时数,雇佣双方可以按行业特性及个别公司的行政措施、监管要求及雇员的实际工作性质等的需要,制订合理及切实可行的记录工时方式。

雇主和雇员如妥善保存出勤、工时及工资等纪录,可保障双方的权益,及有助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问 2 :

备存总工作时数纪录有没有规定的格式? 劳工处会否向雇主提供有关备存总工时纪录的表格样本?

答 2 :

《雇佣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均没有规定总工作时数纪录的格式。劳工处职员可检查工资及雇佣纪录,并可要求总工作时数与以下《雇佣条例》现时规定工资及雇佣纪录的资料,载于同一份文件内:

*
雇员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
工资期
*
雇员每个工资期所得的工资
*
雇员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病假、产假和假日,以及已支付给雇员有关款项的细则

劳工处印备了《备存工资和雇佣纪录》 小册子,以供市民参考。

 

问 3 : 以备存总工作时数纪录的每月金额上限(即11,500元)聘请雇员,是否必定符合最低工资水平?
答 3 :

就任何工资期雇主须支付予雇员的工资,不得少于按下列方法计算的最低工资 :

      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 × 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即28元)

每月金额上限(即11,500元)只是豁免雇主记录雇员总工作时数的工资金额,与雇员的工资是否达到法定最低工资并无关系。雇员在某一工资期内的最低工资须视乎他的总工作时数而定。无论雇主须否备存某一雇员的总工作时数纪录,他仍须向雇员支付不少于最低工资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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