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 问 解 答

香港法例第608章《最低工资条例》
工作时数

问 1 :

哪些时间属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

答 1 :

根据《最低工资条例》,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不足一小时亦须计算在内),包括雇员按照雇佣合约、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

*留驻雇佣地点当值的时间,而不论当时有否获派工作或获提供培训;或
*在关乎受雇工作的情况下用于交通的时间,但不包括用于往来居住地方及雇佣地点(位于香港以外的非惯常雇佣地点除外)的交通时间。

雇佣地点是指雇员按照雇佣合约、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为执行工作或接受培训而留驻该地点当值的任何地点。

除《最低工资条例》列明外,如果按照雇佣合约或雇佣双方的协议,有关时间被视作雇员的工作时数,则在计算最低工资时,该段时间也须包括在内。

 

问 2 :

在计算最低工资时,不足一小时的工作时数是否也要算作一小时?

答 2 :

在计算最低工资时,《最低工资条例》没有规定不足一小时的工作时数要以一小时计算,法例只是规定不足一小时的工作时数亦须计算在内。因此,不足一小时的工作时数亦须按实际工作的时间计算。

例子:

雇员在某一工资期内连超时工作8小时15分钟的总工作时数为208小时15分钟(即208.25小时),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为28元,他于该工资期的最低工资应为:

208.25小时(总工作时数)× 28元(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5,831元(最低工资)

 

问 3 :
雇员的用膳时间是否属于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
答 3 :

如雇员在用膳时间也同时处于《最低工资条例》工作时数所指的情况,该用膳时间便属于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举例说,如他在用膳期间,按照雇佣合约、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为执行工作而留驻工作岗位当值(不论当时他有否获派工作),该用膳时间属于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

相反,如雇员在用膳时间不是《最低工资条例》工作时数所指的情况,该用膳时间便不属于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举例说,如他在用膳期间无需留在工作岗位当值,而可自由出外用膳或休息,由于这段时间并非按照雇佣合约、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为执行工作而留驻工作岗位当值,该用膳时间不属于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

如果按照雇佣合约或劳资双方的协议,用膳时间是属于雇员的工作时数,计算最低工资时亦须包括这些用膳时间。举例说,如果劳资双方按照雇佣合约或协议将用膳时间视为工作时数,计算最低工资时,每一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便包括该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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