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最低工资不适用于实习学员,以及正处于获豁免学生雇用期的工作经
验学员。详情如下:
实习学员
实习学员指下列类别的学生雇员-
*
进行由《最低工资条例》附表1 指明的本地教育机构安排或认可的工作实习,而这实习属该教育机构向该学生提供的全日制经评审课程的必修或选修部分;或
* 居于香港,并进行由某机构安排或认可的工作实习,而这实习属该机构向该学生提供的学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学术资格的全日制教育课程的必修或选修部分。
正处于获豁免学生雇用期的工作经验学员
工作经验学员指下列类别的学生雇员-
* 修读由《最低工资条例》附表1 指明的本地教育机构提供的全日制经评审课程;或
* 居于香港,并修读学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学术资格的全日制教育课程,
而该学生在开始受雇时仍未满26岁,以及与雇主协议获豁免学生雇用期,为期不多于连续59天(注),并须符合以下条件-
(a) 该学生不曾于同一公历年内开始另一获豁免学生雇用期(注)(不论是否受雇于同一雇主);以及
(b) 该学生已就以上(a)项的事实作出法定声明,并向雇主提供有关的法定声明或其副本。
劳工处已印备《法定最低工资:学生雇员及雇主须知》 小册子,介绍有关豁免的详情。
注 : 不包括法定最低工资生效日期(即2011年5月1日)前的雇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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