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 问 解 答

香港法例第608章《最低工资条例》
适用范围

问 1 : 法定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为何?
答 1 :

法定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雇员,不论他们是全职、兼职或临时雇员,也不论他们是否按《雇佣条例》下的「连续性合约」(注1) 受雇,但不适用于下列人士:

* 《雇佣条例》所不适用的人士(注2)
* 留宿家庭佣工(注3)
* 实习学员,以及正处于获豁免学生雇用期的工作经验学员

注1 : 根据《雇佣条例》,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定义是指雇员受雇于同一雇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周工作18小时或以上(即符合所谓「4-18」的规定)。

注2 : 包括:(a) 雇主家属及与雇主同住的雇员;(b)《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所界定的雇员;(c) 根据《商船(海员)条例》所指的船员协议而服务的人,或在并非于香港注册的船上服务的人;(d) 按照《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的学徒。就(d)而言,虽然《雇佣条例》内若干规定适用于有关的注册学徒,但法定最低工资并不适用于他们。

注3 : 这是指免费居于受雇工作的住户的家庭佣工(包括:家务助理、护理员、司机、园丁、船工或其他私人佣工),不论该佣工的性别及种族。

 

问 2 :

法定最低工资豁免哪些实习学员及工作经验学员?

答 2 :

法定最低工资不适用于实习学员,以及正处于获豁免学生雇用期的工作经
验学员。详情如下:

实习学员

实习学员指下列类别的学生雇员-

* 进行由《最低工资条例》附表1 指明的本地教育机构安排或认可的工作实习,而这实习属该教育机构向该学生提供的全日制经评审课程的必修或选修部分;或
* 居于香港,并进行由某机构安排或认可的工作实习,而这实习属该机构向该学生提供的学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学术资格的全日制教育课程的必修或选修部分。

正处于获豁免学生雇用期的工作经验学员

工作经验学员指下列类别的学生雇员-

* 修读由《最低工资条例》附表1 指明的本地教育机构提供的全日制经评审课程;或
* 居于香港,并修读学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学术资格的全日制教育课程,
而该学生在开始受雇时仍未满26岁,以及与雇主协议获豁免学生雇用期,为期不多于连续59天(注),并须符合以下条件-

(a) 该学生不曾于同一公历年内开始另一获豁免学生雇用期(注)(不论是否受雇于同一雇主);以及
(b) 该学生已就以上(a)项的事实作出法定声明,并向雇主提供有关的法定声明或其副本。

劳工处已印备《法定最低工资:学生雇员及雇主须知》 小册子,介绍有关豁免的详情。

注 : 不包括法定最低工资生效日期(即2011年5月1日)前的雇佣期。

  

问 3 : 法定最低工资是否适用于残疾人士?
答 3 :

法定最低工资同样适用于残疾雇员。为了在残疾人士的工资保障和就业机会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最低工资条例》为残疾人士提供特别安排,让他们有权选择进行生产能力评估,从而厘定他们应获得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酬,或收取按生产能力厘定的工资。为防止一些雇主滥用安排,提出评估的权利属于残疾雇员,而非其雇主。

劳工处已印备《法定最低工资制度下残疾人士的生产能力评估》 单张,介绍详情。

 

 


| 疑问解答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