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1 : |
如何计算最低工资的金额? |
| 答 1 : |
就任何工资期雇主须付予雇员的工资,不得少于按下列方法计算的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 = 雇员于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 × 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即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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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2 : |
雇主是否需要就所有的工作时数向雇员支付工资?是否每一小时的工资都要达到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
| 答 2 : |
根据《最低工资条例》,雇员于某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不足一小时亦须计算在内),乘以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所得之数即属他于该工资期的最低工资款额。就该工资期而言,雇员须获付不少于该款额的工资。
故此,基本的原则是须就任何工资期支付予雇员的工资,按他在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以平均计算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水平,而并非规定雇主要就所有工作时数向雇员支付工资或每一小时的工资都要达到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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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3 : |
因应法定最低工资的实施,雇主与雇员是否要将支薪模式由月薪改为日薪/时薪? |
| 答 3 : |
法定最低工资并没有改变或影响雇主与雇员现时按照雇佣合约及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的支薪模式(例如以月薪、日薪、周薪、件薪、佣金制等聘用方式)。
《最低工资条例》订立工资下限,基本原则是雇员就任何工资期的工资,按他在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以平均计算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水平。因此,不论是何种支薪模式,只要达致最低工资的水平便可,雇主与雇员并没有必要因为法定最低工资的实施而改变支薪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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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4 : |
雇员的底薪可否低于最低工资(如他的整体工资连同其他工资项目不少于最低工资)? |
| 答 4 : |
法定最低工资紧贴《雇佣条例》下工资的定义。除《雇佣条例》另有规定外,工资是指雇主以金钱形式,支付雇员作为其所做或将要做的工作的所有报酬、收入、津贴(包括交通津贴、勤工津贴、佣金、超时工作薪酬)、小费及服务费,不论其名称或计算方法,但不包括若干项目(注)。
因此,不论雇员的工资组合(例如当中包括多少底薪或其他工资项目),只要根据《最低工资条例》达致最低工资的水平便可。
注:
根据《雇佣条例》,以下项目不属于工资:
i. 雇主提供的居所、教育、食物、燃料、水电或医疗的价值;
ii. 雇主为雇员退休计划的供款;
iii. 属于赏赠性质或由雇主酌情发给的佣金、勤工津贴或勤工花红;
iv. 非经常性的交通津贴、任何交通特惠的价值或雇员因工作引致的交通费用的实际开销;
v.
雇员支付因工作性质引致的特别开销而需支付给雇员的款项;
vi. 年终酬金或属于赏赠性质或由雇主酌情发给的每年花红;
vii. 完成或终止雇佣合约时所付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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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5 : |
随着法定最低工资的实施,雇主是否只需要向雇员支付最低工资便已符合法例要求? |
| 答 5 : |
法定最低工资只是设定工资下限,这并不代表雇主在法定最低工资实施后只需要向雇员支付最低工资。雇主仍须同时遵照《雇佣条例》的规定和顾及现有雇佣合约的条款(例如:薪酬、用膳时间及休息日安排)处理雇员的法定及合约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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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6 : |
雇主与雇员是否可以协定雇员不收取法定最低工资? |
| 答 6 : |
任何雇佣合约的条文,如有终止或减少《最低工资条例》所赋予雇员的权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属无效。因此,雇主与雇员不能藉雇佣合约协议减少雇员享有法定最低工资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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