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 问 解 答
香港法例第608章《最低工资条例》 额外报酬
如就工资期须支付予雇员的工资少于最低工资,雇员有权就该工资期获付差额(即额外报酬)。该雇员的雇佣合约须视为他有权就该工资期获得额外报酬,该额外报酬亦适用于计算根据其他相关法例所应获得的款项。因此,雇主不可以在雇员其后的工资期扣减有关的额外报酬。
雇员在某工资期内因未能领取勤工奖而令整体工资低于最低工资,雇主是否须向他支付额外报酬?
雇员有权就任何工资期,获支付不少于最低工资的工资。雇员于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不足一小时亦须计算在内),乘以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所得的款额便是该工资期的最低工资。如就工资期须支付予雇员的工资,少于最低工资,雇员有权就该工资期获付这差额(即额外报酬)。
因此,如雇员因未能领取勤工奖而导致他在该工资期的须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雇主须根据《最低工资条例》向雇员支付额外报酬,使其达致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