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参考计算机
这个最低工资参考计算机程式,旨在提供一个简便的工具,协助雇主及雇员就较常见的工作模式,快速及初步计算最低工资作参考之用。在完成输入基本的工时及工资资料,并按「制作报表」按钮后,这程式会计算出最低工资的金额,并与应付工资的金额作比较,以判断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

注意
请注意本计算机是基于你输入的资料和计算工资的一些假设运算,有关的计算结果只可作快速及初步的参考之用。精确的计算需要考虑雇佣合约内的雇佣条件,以及该月份实质的工作时数/已放取的假期等因素,而这些因素会因应个别个案而有所不同,故此可能不能够反映在上述的计算之内。劳工处对于因这些资料内容或因使用这些资料所引致的任何损失,一概不负任何责任。此计算机提供的资料,不应被应用在任何法律程序上,或被视为申索的证据。

有关计算最低工资的详细规定,请参考《法定最低工资:雇主及雇员参考指引》或致电劳工处的24小时查询热线2717 1771(此热线由「1823电话中心」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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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参考计算机
注: 本页只供输入资料。由于有关计算并未完成,因此不宜列印此页作参考。如需要列印,请完成输入资料,并按本页底的「制作报表」按钮。
本程式是基于以下的假设作出计算:
  • 工资期为一个公历月;
  • 每个工作日的工资率均相同;
  • 有关雇员在该月的每个工作日均有上班(即没有放取法定假日/劳工假、年假、产假、病假或其他有薪的假期);及
  • 除休息日/非工作日及食饭时间的薪酬外(如有的话),该月并没有其他就非工作时数支付的款项。
工作时数
每周上班日数
该月总日数?  
该月的第一天是星期几?    
该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是否短周?
 
   
正常工作日的工作时数
(如食饭时间属工作时数,需包含该段时间) [注 12]
小时  
星期六的工作时数
(如食饭时间属工作时数,需包含该段时间) [注 12]
小时  
该月属于计算最低工资工作时数的超时工作[注 1] 小时  
对该月工作时数的调整(+/-)
(例如:放取了无薪假/调动了长短周等)
小时  
该月放取了的休息日/非工作日日数
(不包括法定假日/劳工假、年假、病假、产假)
 
该月的总工作时数 小时  
该月最低工资金额
(总工作时数 X 元)
0.00      计算  
 
所支付工资        
该月的工资
(需包括为雇员作出的强积金供款,如有的话) [注 3]
 
休息日/非工作日薪酬 [注 4]        
休息日/非工作日是否有薪?
 
   
该月有薪的休息日/非工作日日数
(不包括法定假日/劳工假、年假、病假、产假)
 
休息日/非工作日按日计的人工是否与正常工作日一样?
(如是,有薪休息日/非工作日按日计的人工 = 该月工资 ÷ (工作日日数 + 有薪休息日/非工作日日数))
 
   
休息日/非工作日人工是基于哪个月薪金额计算?



 
 
 
   
用以计算休息日/非工作日人工的月薪金额  
休息日/非工作日按日计的人工  
该月休息日/非工作日的总薪酬
(容许自行输入)
 
食饭时间薪酬 [注 4]    
食饭时间是否有薪?
 
   
食饭时间是否属工作时数? [注 2]
 
   
该月有有薪食饭时间的日数  
每日食饭时间的人工  
该月食饭时间的总薪酬
(容许自行输入)
 
就非工作时数支付的总金额 0.00      
经扣除就非工作时数支付的款项后,算作就该月须支付予雇员的工资 [注 5] 0.00      计算  
 
 
重设             制作报表
注 1:
根据《最低工资条例》第4条,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不足一小时亦须计算在内),包括雇员按照雇佣合约、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
  • 留在雇佣地点当值的时间,而不论当时有否获派工作或获提供培训;或

  • 在关乎受雇工作的情况下用于交通的时间,但不包括用于往来居住地方及雇佣地点(位于香港以外的非惯常雇佣地点除外)的交通时间。
雇佣地点是指雇员按照雇佣合约、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为执行工作或接受培训而留在该地点当值的任何地点。

除《最低工资条例》第4条指明的情况外,如果按照雇佣合约,任何小时(不足一小时亦须计算在内)如被视作雇员的工作时数,则在计算最低工资时,该段时间也须包括为工作时数。
 
注 2:
如果雇员在食饭时间是按照雇佣合约、或在雇主同意或指示下而留在雇佣地点当值,则不论该雇员当时有否获派工作,该段时间应包括在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内。相反,如雇员在食饭时间不是《最低工资条例》工作时数所指的情况(见注1),该食饭时间便不属于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此外,如果按照雇佣合约,食饭时间被视作工作时数,则计算最低工资时亦须包括这些食饭时间。
 
注 3:
工资是指雇主以金钱形式支付雇员作为其所做或将要做的工作的所有报酬、收入、津贴(包括交通津贴、勤工津贴、佣金、超时工作薪酬)、小费及服务费,不论其名称或计算方法,但不包括若干项目,例如年终酬金、雇主为雇员退休计划的供款等。《最低工资条例》内的工资的定义主要是跟随《雇佣条例》下的定义,详情请参阅《雇佣条例简明指南》(PDF)。

为计算法定最低工资,雇主根据《雇佣条例》指明条文下,就某工资期从雇员的工资扣除的款项(例如扣除代雇员作出的强积金供款、在雇员的书面同意下,从工资内扣除早前借给雇员的贷款),须算作为就该工资期须支付的工资的一部分。详情请参阅《法定最低工资:雇主及雇员参考指引》第4章C部。
 
注 4:
《最低工资条例》和《雇佣条例》,都没有规定食饭时间和休息日是否有薪。这方面有薪与否,及其计算方法、工资率或金额是由雇主和雇员议定。
 
注 5:
最低工资是以雇员于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乘以法定最低工资水平而所得之数。由于非工作时数的时间,不会用于计算最低工资,因此,在计算最低工资时,就非工作时数而支付予雇员的款项(如:休息日薪酬、假日薪酬、年假薪酬、产假薪酬、疾病津贴等),并不算作支付予雇员工资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