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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指南

2. 東主及承建商的責任

2.8 委任安全查核員進行安全查核

附錄I指明的第2或4類東主或承建商應 ─

  • 按認可格式,委任一名安全查核員就其工業經營進行安全查核,而該名人士可以是該東主或承建商的僱員;


    安全查核員」指根據該規例獲委任進行安全查核的人。 

    「安全查核」指具以下目的的安排:查核某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附錄II指明該制度所包含的元素)的效能,及考慮該制度在效能方面的改善。

    當委派安全查核員時,應考慮以下基本要素:
     

    • 安全查核員應對有關工業經營的運作有良好認識,及熟悉法例中關乎工業安全及健康事宜的規定;及
    • 安全查核員應曾受適當的訓練,包括怎樣評核安全管理制度的整體表現,例如由「註冊計劃營辦人」舉辦的安全審核員訓練計劃。
  • 將委任文件的文本展示在該工業經營的顯眼地方;
  • 確保安全查核按以下規定進行 ─
    • 如有關工業經營涉及建築工程,每6個月內進行至少一次;
    • 在其他情況下,每12個月內進行至少一次;
    • 根據處長書面規定的較短期間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