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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指南

2. 東主及承建商的責任

2.4 委任註冊安全審核員進行安全審核

附錄I指明的第1或3類東主或承建商應 ─

  • 委任一名註冊安全審核員就其工業經營進行安全審核;

    「註冊安全審核員」指註冊為安全審核員,以進行或建議進行安全審核的人。任何人如符合附錄III的規定,即有資格註冊為安全審核員。

    「安全審核」指具以下目的的安排:收集、評估和核證某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附錄II指明的該制度所包含的元素)在效率、效能及可靠性方面的資料,及考慮對該制度的改善。

    當委派安全審核員時,應考慮以下基本要素:

    • 該審核員應明白自己的工作和有足夠能力去執行該工作;
    • 該審核員應熟悉有關行業的作業和程序;
    • 該審核員應對業內的安全管理實務擁有良好知識;及
    • 該審核員應具備有關資歷、經驗和具審核標準∕制度的知識,使其能評估制度成效及找出弊端。
  • 確保安全審核按以下規定進行 ─
    • 如有關工業經營涉及建築工程,每6個月內進行至少一次;
    • 其他情況下,每12個月內進行至少一次;或
    • 根據處長書面規定的較短期間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