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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指南

2. 東主及承建商的責任

2.3 設立安全委員會

附錄I指明的第1或3類東主或承建商應 ─

  • 設立至少一個安全委員會,而該等委員會的功能是找出、建議和不斷檢討,以改善在其工業經營中的工人的安全及健康的措施;

    一般來說,工業經營無需在同一工作地方設立兩個或以上的安全委員會。不過,若東主或承建商有兩個或以上的工作地方處於不同地點,則應於每一地點 (即工作地方層面)及企業層面設立安全委員會。

  • 實施安全委員會建議的任何措施。

    應設立一個機制來確保該委員會的決定及建議行動有效地傳達到負責執行的人員。安全委員會的議決及建議應通知所有僱員。有關文件應展示在顯眼地方或可由其他方便的途徑得到。

設立的安全委員會應—
  • 有至少一半成員(不論他們是被提名的或是選出的)代表在工業經營中的工人;

    安全委員會的成員人數不應過多,成員數額需在廣泛代表性和合理人數上得到平衡。

  • 獲得一份書面陳述,列出管限其成員資格、職權範圍及會議程序的規則;

    安全委員會成員的任期應從委員會的有效運作方面考慮,分批更換成員有助減低對委員會運作的影響。此外,亦需制定附加會議規則,包括委員會議決的程序。

  • 每3個月至少開會一次;

    一般來說,安全委員會的會議頻密程度取決於工作量、作業裝置的複雜性及工場內的危險性質。

  • 備存會議紀錄至少5年,並在職業安全主任索閱時供其查閱;及

    東主或承建商需確保備存安全委員會正確的會議紀錄,以提供議決、提交的建議及改善行動的進度報告。

  • 在會議上只可討論在該工業經營中的工人在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方面的事宜。

    會議需預先計劃以令它能順利進行,討論的議題要列在議程上,議程內容應在會議前向委員發出,令他們可準備及提供意見。

東主或承建商不得基於任何工人因履行其作為安全委員會成員的職能而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該工人,或歧視該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