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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指南

2. 東主及承建商的責任

2.12  更換安全查核員

如獲處長書面通知,因相信某安全查核員

  • 沒有能力稱職地進行安全查核;或
  • 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條例(包括根據條例訂立的任何規例)中任何適用於安全查核員的條文,
有關東主或承建商應在指定限期內更換該名安全查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