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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指南
3. 註冊安全審核員、安全查核員及計劃營辦人的責任
3.2 安全查核員
安全查核員應 ─
在完成安全查核後28天內,向東主或承建商提交安全查核報告;
備存安全查核報告的文本最少3年;
在接獲處長的書面要求後,在21天內提交安全查核報告的文本。
3.1 註冊安全審核員
3.2 安全查核員
3.3 計劃營辦人
3.4 不得披露資料的責任
[
目錄
]
[1.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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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東主及承建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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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註冊安全審核員、安全查核員及計劃營辦人的責任]
[4.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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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勞工處出版的相關職安健刊物
]
[6.
資料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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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